取得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近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取得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此次发文的目的在于,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道路。

1、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 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另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2、同时,也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 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合格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晋级评价。
  • 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 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取得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018年10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

1、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 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分别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 初、中、高级一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高级。
  •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2、增设正高级工程师

  • 初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 中级职称名称为工程师
  • 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 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3、完善评价标准。

  • 侵占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的,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 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专利成果、施工报告、问题解决方案、工程实验、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
  • 建立职称评价特殊通道,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取得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建造师可直接对应中级、初级职称,这些省份已经明确

此前,上海、安徽、河南、湖北、重庆、甘肃等省市陆续颁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相关通知。

上海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本市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

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四、其他

(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湖北

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将原有相对独立的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打通使用,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效力直接等同于职称。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在此之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13项职业资格,需参加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评审,方可晋升高一级职称。

安徽

1、取得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2、取得上述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3、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取得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河南

2016年,《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明确:

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14类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取得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浙江

2018年4月,浙江省举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提出:

1、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对取得重大“标志性业绩成果”的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2、坚持把品德放在首位,对外语、计算机和论文不作统一要求。

3、职称证书电子化:浙江是全国唯一实行职称证书电子化的省份,证书可从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直接下载打印。

湖南

2018年4月,湖南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中提到:

1、对具有相应实践经验且有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可直接获评与实践经验对应的专业高级职称;

2、对长期扎根施工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组织单独评审;

3、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破格参评高级职称资格;

4、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参评高级职称资格时,可在评审量化打分时适当加分。

注册安全工程师

2018年7月,国家应急管理部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随着中央政策落地,相信会有更多地方出台类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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