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惡意搶注,怎麼維權?B站網紅“敬漢卿”姓名被搶注商標

2019年8月3日,bilibili國內視頻彈幕網站上一個名為敬漢卿的up主上傳了一個視頻,視頻名稱為“我被告知跟我22年的名字我不能用我要改名!我如何維權的!”,該視頻截止小編寫這篇文章時已經達到

1433.8 萬的播放量,彈幕數更是多達20萬條,是混跡b站但孤陋寡聞的小編我從未見過的。


商標被惡意搶注,怎麼維權?B站網紅“敬漢卿”姓名被搶注商標

這個忽然火爆的視頻內容是up主自己用了22年的真名,同時也是其在各大網站上使用的名稱,就這樣突然被一家企業告知其侵犯了該企業的商標權,真是平地一聲雷莫名被轟到懵。


商標被惡意搶注,怎麼維權?B站網紅“敬漢卿”姓名被搶注商標

事情是這樣紙的,某天敬漢卿收到一家公司的郵件,該公司在郵件中稱其為中國地區“敬漢卿”商標的所有權人,經核准註冊在41類上娛樂節目等服務項目上,並指稱up主目前所運營的微信、騰訊、頭條公眾號等已涉嫌侵犯到該公司的註冊商標權。並且該公司要求敬漢卿及時整改更名,否則將委託律師發函,要求各大平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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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讓敬漢卿更頭大的事情是,他的微信公眾號已經被投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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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自媒體時代的發展,很多視頻製作者並無成熟的團隊或者公司,沒有專門的法務部門,可能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也較為薄弱,對於一些商標搶注現象並無防範意識,並且大多數的人因時間、精力、金錢等各方面的壓力最終迫於無奈只能破財消災,最終“培育”出了一批又一批以“搶注+惡意訴訟”為手段的商標販子。辛辛苦苦打造的個人品牌將要拱手讓人,著實是每位原創UP主們最不能忍的事情。

而今天,小編在這裡想從商標註冊的幾個階段來告訴大家,在這種情況下各位UP主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種途徑,也是最佳途徑,是初期就提出註冊申請,自己掌握商標權。

目前國內的商標註冊官費非常低廉,只需300元即可提交一個商標註冊申請。相對於以前的1000元或者600元的官費,這筆費用對於一個視頻博主來說應當是負擔較輕的。若在初期默默無聞時既已選好藝名,則應當儘快對自己的藝名進行商標註冊申請。在註冊類別上,一般的娛樂博主推薦在35類廣告、41類娛樂相關的類別上申請商標保護,這也是對普通的博主來說最核心最重要的服務類別。在商標圖樣的選擇上,除本身名稱的註冊外,若有其他配合使用的圖形圖樣,建議一併註冊。對於有特殊字體的商標,除實際使用圖樣的註冊外,更建議以普通宋體字內容也一併提交註冊,避免日後對自己logo的更改而造成的商標不規範使用問題。

但在目前的實務操作中,中國大陸的自然人無法僅作為自然人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必須同時具有個體工商戶資格,因此註冊申請人以個人身份提交時還需成為個體工商戶,或者註冊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該公司作為申請主體。


第二種途徑,是在商標註冊階段即將惡意搶注商標註冊的行為扼殺。

商標在申請人提交註冊申請後會由商標局的審查人員從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方面進行審理,形式審查即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提交材料是否規範齊全等方面進行審查,若合格則會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並在之後對商標進行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主要是該商標是否有《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等條款中規定的禁止註冊的情形,比如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的情況,例如“叫了個雞”。除此之外還需要對該商標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是否有在先近似商標

進行審查。在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通過之後,商標局會發出一個初步審定公告,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告期,在這期間公眾或者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對其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本文以最常用的第三十二條為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此條分為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損害了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這些在先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他人已經獲得的著作權、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使用權等權利。“在先”要求這些權利的產生之日必須早於商標註冊申請日。


以姓名權為例,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時,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該特定名稱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1、該特定名稱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2、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該自然人;3、該特定名稱應與該自然人之間已建立穩定的對應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

雖然該司法解釋並非直接針對“商標權”,但本質上也是定義“損害他人姓名權”的條款,因此,實際適用商標法時,各位UP主的藝名也可以納入“姓名權”的保護範圍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例如“金龜子”、“PAPI醬”和“金庸”等。


在知名度方面,異議申請人可以各平臺的粉絲數、視頻點擊量和評論數、百度搜索結果、獲得獎項、被邀請參與的公開活動及新聞報道等證據證明知名度,特定名稱的指代以及穩定的對應關係可以各種新聞報告、網頁搜索結果作為證據,以及以該姓名簽訂的各種商業合同來證明這個“姓名”背後的商業價值等。就像敬漢卿在視頻裡講的那樣,要證明自己很出名。


第二部分內容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條主要是為了遏制搶注他人使用在先並且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行為,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領域的體現。要使用此條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訴爭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是與訴爭商標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同或類似的項目;在先使用的商標已經具有一定影響;訴爭商標的申請人是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的。


對於“在先使用”的認定,一是需要在訴爭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已有使用,二是需要在先使用人有主觀的使用意圖,客觀上也已經發揮了區分作為商標的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


在索尼愛立信一案中,因索尼愛立信(中國)公司沒有將“索愛”作為其商標使用的意圖和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爭議商標“索愛”,無論是作為未註冊商標的簡稱,還是作為企業名稱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簡稱,其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是,對該標識主張權利的人必須有實際使用該標識的行為,且該標識已能夠識別其商品來源;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索尼愛立信公司並無將爭議商標作為其商業標識的意圖和行為,相關媒體對其手機產品的相關報道不能為該公司創設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2010)知行字第48號)因此,若想要獲得商標法上的保護,必須有意識地將自己的“姓名”作為商標進行使用。


對於“一定影響”的認定,這要求該商標在一定的區域內被一定的人群所熟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3條的規定,在先使用人舉證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一定影響。各位博主在使用自己的藝名等上傳視頻、參與商業活動時,可以將其作為一個商標經營,在不同的網站、持續使用該名稱進行視頻製作以及各網站廣告位對該視頻的宣傳等事實均可以作為證明“有一定影響”的證據存在。


對於“不正當手段搶注”的判斷,需要在先商標使用人從訴爭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惡意上提供證據證明,此處的惡意一般為“明知”或“應知”,例如在先商標使用人和申請人為同一地域或同行業競爭者的情況,或雙方之間有過洽談合作的情況等。


在筆者寫下這篇文章時,B站已經發出聲明,為了更好維護和保障UP主創作的合法權益,將為UP主提供相應法律援助。同時,未來將上線“UP主創作權益保護計劃”,為UP主提供更加專業立體的法律支持。相信有了B站更專業的法律支持和更豐富的證據提供,UP主權益保護之路必會邁向正軌。


第三種途徑,是在被搶注的商標已經獲得授權註冊成功之後,若相關權利人發現涉嫌搶注自己的商標,可以對其提出“無效宣告”。


《商標法》第45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但需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無效宣告成功後該商標會處於無效狀態,但在整個無效宣告的過程中,該商標依然是有效的,商標權利人依然可以以這個商標作為自己的權利基礎要求騰訊、微博等其他網站將up主的全部涉嫌侵權的運營號刪除或者下架。而無效宣告的時間往往可以長達一年,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的決定書下達後,還有可能經歷訴訟環節,一審二審甚至再審。在這長達數年的征途中,也許被訴侵權的博主的一切努力都已付諸東流,而為了自己的事業能夠繼續下去,花費一定的金錢去購買一個“授權”或者一個“商標”可能對這些人來說就是一個較好的選擇了。


每一枚商標背後凝聚著的都是權利人的汗水,是經過不斷努力才創造出的商業價值,日日夜夜的視頻編輯、撓頭抓耳的視頻主題可能是每個UP主的不堪回首之過往,而這些心血凝結而成的果實,希望每個UP主都能善於運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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