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還有這些特殊操作!

原來,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還有這些特殊操作!

說起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大家一般能想起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但實際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在扣除比例和計算基數等方面,都有著不少特殊規定哦,今天就帶大家一起盤點一下這些個“特殊操作”。

一、扣除比例

除了15%以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還有30%的比例,文件依據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具體內容為:

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原來,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還有這些特殊操作!


二、計算基數

(一)籌辦費用?可以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第五條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稽查查增?可以彌補!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查增的科目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則可以作為計算基數彌補虧損。

(三)關聯企業?自主選擇!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第二條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以上操作,大家在遇到時要正確適用相關規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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