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駕駛員強制血液檢測的程序規定

公安交警對疑似酒駕的人可以依法進行血檢,駕駛員應當配合,否則,公安交警可以進行強制檢測。

酒後不要開車,再次提醒司機朋友們。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33條規定“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駕駛車輛的;(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34條規定“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7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一般需要3日內報檢,如果超出3日認為還應該送檢的需要上級部門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9條規定“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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