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站(泵站)機組啟動驗收的要求

水電站(泵站)機組啟動驗收的要求


機組啟動驗收


水電站(泵站)每臺機組投入運行前,應進行機組啟動驗收。


首(末)臺機組啟動驗收應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託單位組織的機組啟動驗收委員會負責;中間機組啟動驗收應由項目法人組織的機組啟動驗收工作組負責。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應有所在地區電力部門的代表參加。


根據機組規模情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也可委託項目法人主持首(末)臺機組啟動驗收。


機組啟動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成立機組啟動試運行工作組開展機組啟動試運行工作。首(末)臺機組啟動試運行前,項目法人應將試運行工作安排報驗收主持單位備案,必要時,驗收主持單位可派專家到現場收集有關資料,指導項目法人進行機組啟動試運行工作。


機組啟動試運行工作組應進行以下主要工作:

  1. 審查批准施工單位編制的機組啟動試運行試驗文件和機組啟動試運行操作規程等;
  2. 檢查機組及相應附屬設備安裝、調試、試驗以及分部試運行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充水試驗和空載試運行;
  3. 檢查機組充水試驗和空載試運行情況;
  4. 檢查機組帶主變壓器與高壓配電裝置試驗和並列及負荷試驗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機組帶負荷連續運行;
  5. 檢查機組帶負荷連續運行情況;
  6. 檢查帶負荷連續運行結束後消缺處理情況;
  7. 審查施工單位編寫的機組帶負荷連續運行情況報告。


機組帶負荷連續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水電站機組帶額定負荷連續運行時間為72h;泵站機組帶額定負荷連續運行時間為24h或7d內累計運行時間為48h,包括機組無故障停機次數不少於3次;
  2. 受水位或水量限制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時,經過項目法人組織論證並提出專門報告報驗收主持單位批准後,可適當降低機組啟動運行負荷以及減少連續運行的時間。
水電站(泵站)機組啟動驗收的要求


技術預驗收


首(末)臺機組啟動驗收前,驗收主持單位應組織進行技術預驗收,技術預驗收應在機組啟動試運行完成後進行。


技術預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與機組啟動運行有關的建築物基本完成,滿足機組啟動運行要求;
  2. 與機組啟動運行有關的金屬結構及啟閉設備安裝完成,並經過調試合格,可滿足機組啟動運行要求;
  3. 過水建築物已具備過水條件,滿足機組啟動運行要求;
  4.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統等已通過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測或驗收;
  5. 機組、附屬設備以及油、水、氣等輔助設備安裝完成,經調試合格並經分部試運轉,滿足機組啟動運行要求;
  6. 必要的輸配電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並通過電力部門組織的安全性評價或驗收,送(供)電準備工作已就緒,通信系統滿足機組啟動運行要求;
  7. 機組啟動運行的測量、監測、控制和保護等電氣設備已安裝完成並調試合格;
  8. 有關機組啟動運行的安全防護措施已落實,並準備就緒;
  9. 按設計要求配備的儀器、儀表、工具及其他機電設備已能滿足機組啟動運行的需要;
  10. 機組啟動運行操作規程已編制,並得到批准;
  11. 水庫水位控制與發電水位調度計劃已編制完成,並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
  12. 運行管理人員的配備可滿足機組啟動運行的要求;
  13. 水位和引水量滿足機組啟動運行最低要求;
  14. 機組按要求完成帶負荷連續運行。


技術預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聽取有關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和試運行情況報告;
  2. 檢查評價機組及其輔助設備質量、有關工程施工安裝質量;檢查試運行情況和消缺處理情況;
  3. 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4. 討論形成機組啟動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


首(末)臺機組啟動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已提交;
  2. 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中提出的遺留問題已處理。


首(末)臺機組啟動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聽取工程建設管理報告和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
  2. 檢查機組和有關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以及運行情況;
  3. 鑑定工程施工質量;
  4. 討論並通過機組啟動驗收鑑定書。


中間機組啟動驗收可參照首(末)臺機組啟動驗收的要求進行。


機組啟動驗收鑑定書是機組交接和投入使用運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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