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取消,你被解僱了。對不起,未經協商就解僱,請給我兩倍補償

2年前,小胡應聘到A公司,擔任項目經理,擬負責公司一個即將上馬的項目。入職一年多,該項目卻因為種種原因,遲遲不能開工,小胡的工作也就一直處於停頓的狀態。

這天,小胡象往常一樣來到辦公室。剛進門,還沒來得及打開電腦,就收到人資部經理的電話,讓他馬上到人資部去一趟。小胡一頭霧水地來到人資部,經理對他說,由於客觀原因項目被取消了。因此,他的項目經理崗位也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公司決定解聘他,並按工作年限支付給他經濟補償金。說著,遞給小胡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項目取消,你被解僱了。對不起,未經協商就解僱,請給我兩倍補償

小胡懵了,連忙表示自己有專業背景,希望公司安排他到另一個相似崗位工作。但人資經理說公司的崗位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並沒有其他合適的崗位了。他現在就可以收拾東西離開了,公司會把經濟補償金打到他的銀行卡上。

小胡回家後,越想越氣。試著諮詢了律師朋友,朋友建議他以公司未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項目取消,你被解僱了。對不起,未經協商就解僱,請給我兩倍補償

庭審見面時,人資經理非常惱火,對小胡說:"公司又不是沒和你協商,那天不是和你談經濟補償了嘛?"並對仲裁庭堅稱公司是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解除合同,並非無故解除;而且會按小胡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並沒有違法的地方。

仲裁庭審理後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項目取消,你被解僱了。對不起,未經協商就解僱,請給我兩倍補償

公司的項目取消,的確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但公司卻沒有履行與勞動者協商的程序,在小胡提出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後還予以拒絕,並直接解除了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應支付相當於雙倍經濟補償金額的賠償金。

最終,公司敗訴了,小胡得到了應有的補償:雙倍經濟補償金。


項目取消,你被解僱了。對不起,未經協商就解僱,請給我兩倍補償

寫在後面:

學點法律知識很重要。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失去工作是一件很讓人鬱悶的事情,但有時卻在所難免。此時,學法懂法的人便能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本文中的小胡,公司不按規定履行協商程序,小胡便得到了雙倍的補償。也算是在失業的同時,得到的一點安慰。

對失業,解除勞動合同,大家有何看法?歡迎交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