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警察”抓拍違法,可跨省異地處理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4月15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琦)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新《程序規定》5月1日起正式實施。記者今日從湖南公安交警部門瞭解到,按照新《程序規定》,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5月1日起在湖南等省份進行試點。

據瞭解,《程序規定》重點對6個方面內容作了修改。根據新《程序規定》,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同時,新《程序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增加了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了信息轉移制度,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

隨著車輛、人員的大流動,群眾跨省異地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交警介紹,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將代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履行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的權利、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程序,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此舉打破了原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的限制,便利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同時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記者瞭解到,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新《程序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同時,為維護社會良好風尚,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嚴格規範群眾舉報的範圍和程序、依法嚴厲打擊惡意舉報等方式,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得到良好地執行。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對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規定》還對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等程序進行了規範,並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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