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爭奪孩子撫養權

同居分手,爭奪孩子撫養權

高某與沈某2017年相識並戀愛,同年訂婚並在老家舉辦婚禮,但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屬於同居關係。2018年1月兩人生育一女,2018年6月因發生矛盾而解除了同居關係。

高某與沈某同居分手後,非婚生子女如何確認其撫養權歸屬?同居關係中的男女雙方作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有義務對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撫養權歸屬問題,雙方首先應當協商。

高某與沈某未能協商一致,便訴至法院。高某與沈某均主張孩子由自己撫養,經查明雙方均具備撫養孩子的能力,但兩者的女兒不滿兩週歲,年齡尚幼。依照法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共同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因母親高某不存在不適宜撫養子女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判決非婚生子女由母親高某撫養。

同居分手,爭奪孩子撫養權

非婚生子女交由母親高某撫養後,撫養費能否向父親主張?可以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止或者高中畢業。所以非婚生子女交由母親高某撫養後,撫育費依然可向父親沈某主張。結合沈某的月收入和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水平,沈某每月給付撫養費4000元,沈某有定期探視的權利。

同居分手,爭奪孩子撫養權

律師建議:同居,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它不同於合法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定權利義務的約束,容易產生利益損害及情感傷害的風險。為了更有利於子女的教育成長和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男女雙方應該正確的對待婚姻、家庭問題,主動提高雙方的法律意識,建立合法的夫妻關係,維繫家庭和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