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放棄”非我所願!疫情期期,開具免稅發票的適用選擇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眾所周知,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常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就疫情期間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業務開具了專用發票,可能意味著全部收入必須“忍痛割愛”放棄免稅優惠。

  

適用免稅政策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等,適用免稅規定的,均可以放棄免稅,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規定,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徵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疫情期間發票開具的一般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

  例如,某納稅人2月份運輸一批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並且已經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享受8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於2月份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2月份當月作廢,再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如果已經跨月,無法作廢的,應當在開具對應紅字發票後,再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8號公告下發之後,即2020年2月6日以後,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免稅優惠時,如果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者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如果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視同放棄免稅政策,因免稅權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放棄,故全部收入(包含開具普通發票及未開票收入)均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因此,開具專票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放棄免稅後果。  

 

疫情期間發票開具的特殊規定

 

  適用疫情期間增值稅免稅政策,其發票開具日期在政策出臺之前的,可享受兩項特殊規定。

  

  一是,在對應紅字發票開具之前先適用免稅政策。考慮到在疫情防控期間,可能因與接受發票方溝通不便而未能及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情況,4號公告給予納稅人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特殊待遇。即,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特別強調的是,需要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僅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後才享受免稅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

  

  二是,區分專票、普票分別適用徵免稅政策。8號公告出臺於2020年2月6日,而8號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在8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4號公告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其餘未開具專用發票的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

  


這種“放棄”非我所願!疫情期期,開具免稅發票的適用選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