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稅3%≠降價3%,教你算給客戶看!不再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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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財稅圈子最大的話題莫過於增值稅稅率調整了,從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整體思路,到稅務機關《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39號)文件出臺,效率還是非常高。稅率調整將引發企業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供應商該不該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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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一個案例:

我公司3月份同供應商簽署一份協議,約定採購原材料一批,含稅價款116萬元,應開具16%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我們。我們已經支付30%預付款,採購行為真正實施預計在4月1日後,請問是否應該給我們降價?

分析一:納稅義務單獨判斷是前提

對於供應商而言,開具16%還是13%發票的關鍵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本案例中屬於典型的預收款行為,因此30%預收款部分暫不交稅,4月發貨一起交稅。很顯然供應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4月,應按照13%稅率開具發票。

分析二:增值稅價外稅性質是關鍵

對雙方合同而言,116萬元總價款是按照原來16%稅率計算,可以拆分為100萬價款+16萬稅款兩個部分,價款部分當然不能隨意降價,但由於稅率的降低,16萬稅款其實變成了13萬稅款,按照增值稅的邏輯,不僅僅是一種價外稅,而且由下游承擔,因此供應商應按照新稅率計算得到113萬元重新計算總價款,這樣上下游企業才能共同享受稅率降低帶來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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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含稅價簡單降價3%,而是按照增值稅的邏輯計算稅款,將稅款降低的3%減除。實際降價比例為3/116=2.58%,也沒有想象的那麼高。

分析三:交易雙方談判能力是核心

實務中為什麼對於降價問題頗多爭議,其實更多的是基於雙方談判能力的差異,如果供應商更強勢,降價將不太可能,如果我公司更強勢,選擇更多,降價可能性就會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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