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外出執行時,只要一名執行人員具有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另一名執行人員有工作證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關於《關於解決聘用制書記員執行公務證相關問題的請示》研究意見的覆函

(法政〔2018〕335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  

你部《關於解決聘用制書記員執行公務證相關問題的請示》(蘇高法政〔2018〕4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為聘用制書記員發放人民法院執行公務證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執行公務證管理使用相關問題的通知》(法〔2009〕4號),執行公務證發放人員範圍是人民法院正式在編且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目前,為聘用制書記員辦理執行公務證缺乏政策依據,也不利於執行工作的規範管理。

  二、關於執行過程中的“雙人雙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均只規定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對執行人員數量沒有明確要求。鑑於當前執行工作需要,原則同意你部關於“外出執行時,只要一名執行人員具有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另一名執行人員有工作證即可”的意見,具體操作問題,請你院與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協調解決。 

 

特此函覆。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8年10月20日

最高院:外出執行時,只要一名執行人員具有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另一名執行人員有工作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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