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不予受理檢舉控告的情況及後續工作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反映的以下事項,不予受理: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

(二)依照有關規定,屬於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範圍的;

(三)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

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事項,通過來信反映的,應當及時轉有關機關或者單位處理;通過來訪、來電、網絡舉報受理平臺等方式反映的,應當告知檢舉控告人依規依法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單位反映。

(本文源自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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