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馬列主義 股份公司(joint-stock company)

我的馬列主義 股份公司(joint-stock company)

股份公司從19世紀中葉起廣泛地發展起來,不斷地取代家庭開辦的公司。今天,實際上所有的大公司,除了公有成份的以外,都採取這種法定的形式。股份公司的普遍化是跟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兩個基本傾向相適應的。一個傾向是,每一鉅額的貨幣貯存(“積蓄”)都具有使自身轉化為貨幣資本的傾向,也就是參與社會生產的全部剩餘價值的總分配的願望。在股份公司出現之前,這隻能通過把積蓄儲存在金融機構(首先是銀行)的辦法來實現。然而,這種儲蓄一般利率比較低,要比平均利潤低得多。而通過股份公司制度,任何擁有資本主義公司的股票的人,都可望依靠他的本金收回比把錢存在銀行裡要高的收益,特別是如果把本金的長遠價值這個因素考慮在內的話。另一個傾向是資本集中和積聚的不斷增長,這種傾向表明出現了越來越大的商行,它們所支配的資本數量也越來越多。因此,它們除了其創辦人所投入的資本外,也就需要徵集更多的資本。隨著股份公司的出現,那些已失去其獨立的經營買賣但卻擁有一定數量的貨幣積蓄的資本家,仍然可以參與現行的資本主義經營買賣,但卻是通過一種“被動的”方式。如果他們擁有一些大公司的股票,那麼他們的收益(在某種意義上說,是他們的經濟命運)則始終跟這些公司的成敗聯繫在一起。

可是,通過購買某一公司的股票,一個貨幣資本的擁有者也就成為資本集中過程的一名受害者。他失去了自由支配自己的貨幣資本的權利,而是把這種權利交給那些實際上經營該公司的人(如董事和經理處等等,根據不同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條例和慣例,還可以規定許許多多諸如此類的頭銜和職能)。實際上,在一些國家裡,法學以至具體的商業法或破產法,都規定股票持有人無權按其佔有公司所發行的股票總額的比例來分得該公司的一部分資產。股票所有權只不過讓持有人以分紅(股息)的形式享有按照比例取得部分現行收益的權利。那些實際經管公司的人一般能夠設法使自己獲得利潤總額中比較大的份額,這一份額可以看作是創業利潤和利息(包括股票、公債、銀行信貸等債款的利息)的總和。他們可以由於出席董事會的會議而獲得特殊的津貼(這在法國和德國叫做“抽頭”)。他們可以決定讓自己享受董事和經理的高額薪金、退休金、交際費以及各種免費服務(包括汽車、洋房、遊艇、度假和醫療開支等等)。他們還可以通過優先認股權而獲得優先股或厚額的投機利潤。象這樣一筆比較大的份額,在股票最初浮動時所得到的收益尤為可觀。希法亭在1910年曾把這種特定的創業收益稱為創業者利潤。

隨著股份公司的普及,資本的重複現象也就日益增長。一方面,資本是“實在的”、有形的資本,即建築物、機器和其他設備、原料貯備、商品貯備、供支付工資和其他日常開支所需要的銀行存款等。另一方面,資本又表現為存放在銀行保險庫和保存在保險櫃中的股票和債券,這些證券不時出現在股票市場上。馬克思把後一種形式的資本稱為虛擬資本。顯而易見,這種資本的重複現象並不等於實際資產的總值的增加,或是現有生產的總值的增加,或是現有生產和(再)分配的剩餘價值總量的增加。這種虛擬資本的價值從長遠來看是圍繞著“實在資產”而擺動,但有時候也明顯地跟它發生差異,因此,當虛擬資本的價值明顯地低於實在資產的價格時,就會造成對投機者有利可圖的那種倒買倒賣活動。股份公司的擴大和股票市場的出現,更為普遍地給投機活動創造強大的推動力,而這種投機活動原先只是集中在公債和少數特別冒險的公司的股票上,例如17世紀在西歐湧現的各種東印度公司或者是18世紀約翰·羅在法國所從事的投機活動。

股票市場的投機活動並不決定工業週期的升降。這種活動只不過試圖對這種升降情況進行預測。在股票交易上,一種股票在某一期間的價格,將決定於發行該股票的公司的預期收益(更精確地說,是實行分配的收益,即股息)和現行的利率。不過,這些預測是從來不準確的,事後的發展往往證明它們是錯誤的。各種各樣的因素(諸如關於某一公司的經營狀況的謠傳,牽涉到該公司的主要經營項目在某一產業部門、某一國家或者甚至在一個更為廣泛的地區中的一般經營狀況的情報,以及關於個人的經濟狀況以至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健康狀況的謠傳等等),都會立即對某種股票在股票市場上的行情起影響作用。那些能夠針對各種謠傳而掌握了真實情報的“知情人”,那些擁有大量貨幣(或銀行信貸)的大投機家,都可以設法影響股票的行情,以便通過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的辦法來牟取暴利。顯而易見,所有這些投機活動都絕不會直接增加在整個資產階級內部實行分配的剩餘價值總量。然而這些活動卻能夠明顯地改變在不同的資本家集團之間剩餘價值的分配方式,它們甚至還能夠影響(至少是在短期內)資本的有效(生產性的)積累的比率。舉個例子來說,一家公司想擴大它的“實在資產”,它需要額外的現金來進行購買,於是它試圖通過發行新的股票來抵補這筆擴大資產的開支,但是它恰好趕上股票市場不景氣,新股票的發行可能受到挫折,“實在資產”便不能擴大,這樣一來,擴大的物質生產和擴大的價值生產也就受到逆阻。

股份公司的創辦人或者掌握“內情”的投機家們所玩弄的某些陰謀詭計,簡直跟明目張膽地搶劫差不多。由於這是一小撮資本家對許多資本家進行的搶劫,所以資產階級社會把它看得比那些基於制度而產生的大小資本家對工人和小資產階級分子實行形形色色的搶劫過程要嚴重得多。因此,在發生了若干起嚴重的違法侵吞的案件以後,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頒佈了對股份公司和股票交易實行比較嚴格的管制的立法,以便使那些最嚴重的違法事件比較難以發生。可是,在許多資本主義國家裡,股票市場的投機家們欺哄“公眾”的行徑仍然是屢見不鮮。

隨著50多年來股份公司的普遍建立和資本主義大公司通過董事或董事會來經管等現象的出現,便產生了對當代資本主義的再解釋,這種解釋基於把由經理經營的當代資本主義跟由業主經營的“老資本主義”進行對比之上。貝爾和明斯的論著,都為這種解釋立下豐碑。這種解釋顯然具有真理的內核。在《資本論》第3卷中,馬克思本人要比這些作者早好幾十年就已注意到資本的形式上的(“單純的”)所有權跟能動地運用資本的能力之間日趨分離的現象,也就是存在於“被動的”資本家和“職能的”資本家(fungierende Kapitalisten)之間的差別,後者才是公司的真正的經營管理者。毫無疑問,作為資本本身所固有的這種劃分,隨著股份公司的普遍建立而大為明顯。因此,真正的爭論是在另一些地方,也就是說究竟“經理們”已經構成了一個具有其本身利益並跟資本法定所有者的利益不同的新的階級呢?還是說不論它們兩者之間的利益和行為是何等不同,這只不過是同一社會階級即資產階級內部的職能差異而已。

這些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來回答。從一般的社會利益這一層來看,顯而易見的是,經理人員和股票持有者,無論是大的還是小的,都具有向工人榨取最大限度的剩餘價值、最大限度地擴大“他們的”公司的利潤和資本積累的共同利益。這種情況自動地湧現於競爭的鐵律,也就是湧現於私有財產在經濟意義上而不是在這個詞的純法學意義上(馬克思稱之為“多種資本”)的存在。如果在全世界只有一家公司的話,那麼這個規律也就失去它的實際作用。只要情況不是這樣,那麼人們也就無法說出在所謂的高層經理人員和一般大資本家之間經濟行為有任何區別。因為牟取最大限額的利潤和最大限度地擴大資本(資本積累),畢竟是資本主義和資本家階級從其產生時起就具有的基本特性,而不是經理人員的一種特異功能。再從個人的社會利益這一層來看,那些高層經理人員絕不是沒有財產的人。他們的高額收入和他們所享有的特權(內部情報、優先認股權等),使他們得以大規模地積累私人資本。當然,他們的個人資本只不過佔他們所經營的資本的很小一部分,不過從絕對數上看仍然是相當可觀甚至可以說是龐大的。這就使他們可以名正言順地跟其他的資本所有者列入同一個社會階級,並使他們具有為整個資本家階級榨取剩餘價值和捍衛一般私有財產的共同利益。

最後,有人設想由於高層經理人員的權力不斷增長,從而使那些實際控制著大多數大公司的主要財團(“壟斷資本家”)失去其控制權,這種推測至少可以說是值得懷疑的。控制的技術可能發生差異或變化。一些財團可能會看到自己的實力在下降,而另一些財團則會看到自己的實力在增長(例如,美國的摩根家族跟洛克菲勒家族就是處在這樣一種對比關係中)。在資本主義迅速發展的時期,一些“新的”大王可能出現在上層(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克薩斯州石油工業在美國所獲得的利益)。但是,我們很難找到任何論據說明沒有財產的經理人員可以不顧那些身為億萬富豪的股東的利益而經營著資產達億萬元的大公司。

因此,對於參加這種爭論的人來說,他們所堅持認為的變化只有這樣一個事實,即資產階級內部的實際利益的不同,這表現在一部分資本家把通過分紅的形式來分配現有的利潤看作是他們的主要的利益所在,而另一部分資本家則想把大部分利潤留在公司裡作為擴大經營之用。但是,這種利益的不同只不過是出現在食利者和經營資本家(企業家)之間,而不是出現在兩個不同階級之間。情況畢竟是:如果你個人的現有收入已經非常之高,那也就沒有很大的刺激力去儘量提高它,因為這隻能增加你的稅收負擔,而你的收入到頭來也會花光。食利者揮霍他們的收入,經理們經營日常業務,而大壟斷資本家則就積累問題作出關鍵的財政決策(諸如擴大公司的規模,增加產品的產量和花色品種,以及對其他公司實行兼併等)。對於後者來說,他們往往“僅僅”擁有全部資本的5%或10%這個事實(也就是說擁有100億、200億或是300億資本中的5%或10%),是無論如何不能否定他們在資產階級內部所佔有的這種職能性的勞動分工的位置的。這隻能說明,股份公司(儘管有股東大會的制度也罷)只不過是一種手段,通過這種手段,許多資本家被剝奪掉自由支配他們的資本的能力,從而有利於少數很大和很富有的資本家的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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