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說法第8期


定製傢俱門道多 | “欣”說法第8期

旁白:今天我們來聊聊在裝修中定製的傢俱實際板材材質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時,該如何維權的問題。


【案情回顧】

廠商:太太,您看中的我們這套傢俱是全實木的,品質相當不錯。當然我們也可以根據您的需求提供設計定製服務,且材質保證和您現場看到的傢俱是一樣的。如果您不放心,我們在合同裡可以備註寫明。

小美:我覺得這個不錯,那就籤合同吧。

數月後

小美:經理,你們給我安裝的這個傢俱有好幾處用的不是實木板啊,是顆粒板。當初合同上明明就寫了是實木板,你這個是以次充好,欺負我不懂嗎?這個我不簽收的。

廠商:太太,這傢俱我們都給您安裝好了,是定製的,您不簽收我給誰去?而且您看,這板木紋都在,怎麼不是實木呢?快簽收吧。

小美:你這是欺詐,我要去法院告你!

旁白:裝修過程中往往很多消費者會遇到小美這樣的狀況,該如何解決呢?我們就請欣法官來幫忙支個招。

欣法官:本案中,小美認為廠商以次充好,欺騙了自己,存在欺詐行為,廠商則認為產品沒有問題。那麼這時可通過第三方鑑定機構對爭議傢俱進行鑑定,如果鑑定結論證實廠商提供傢俱與合同中訂立的不一致,且該材質的價格低於約定的板材材質的價格,那麼廠商以次充好的行為明顯為故意,小美可以主張商家的行為構成民事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退一賠三”的規定進行索賠。

旁白:無良商家注意了,以次充好要不得。

李逵李鬼終識破,欺詐賠償少不了。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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