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120天后现身,竟要被罚8.84亿

近日,有消息称,江苏税务局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令加滞纳金0.33亿元;范冰冰通过电影《大轰炸》获得3000万片酬,而她通过拆分合同偷逃税款730万元,因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还有其他罚款约1.16亿元。(总计超过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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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为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即可,不予追究范冰冰的刑事责任。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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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此次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引出的一系列事情,我们不难从中看出几点教训来,一,依法纳税的底线不容触碰。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遵纪守法,做好榜样工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能藐视法律,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例外。二,文艺工作者把钱放在第一位,文艺作品应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能损害社会利益,不能唯利是图。三,依法治乱、从严整治,影视行业才能以正确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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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直以来,影视圈存在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诸多问题,明星偷税,早有先例,曾经红极一时,耳熟能详的女演员刘晓庆就曾经有过偷税问题,但是后果比范冰冰更加严重。2002年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刘晓庆涉嫌逃税漏税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进行调查, 经税务机关调查指出,刘晓庆及其所办公司,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1458.3万元。加上滞纳金573.4万元,欠税逾2000万元。并且刘晓庆在监狱坐了422天的牢,相较起来,范冰冰事件真的算是很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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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重视的,是行业内的“阴阳合同”问题。 “阴阳合同”又称“大小合同”。其实就是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甚至是洗钱。范冰冰的“阴阳合同”事件肯定不是个例,这种行业“潜规则”,一旦暴露出来,这种潜规则就完全浮出水面了,而范冰冰,则成了给“猴子”看的“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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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时对范冰冰的影响不仅仅是罚款,还有公众形象的大打折扣,近两年,范冰冰代言的品牌超过100个,如果这些品牌叫停、解约与范冰冰的合作,甚至起诉范冰冰索赔,那范冰冰可能是难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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