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男子身背“狙擊步槍”上街遛彎,嚇壞群眾,民警帶回派出所調查

近日,丹東纖維派出所轄區驚現一男子挎“槍”遛彎兒,民警及時予以處理。

4月3日中午,纖維派出所民警在開展日常巡邏時,發現一名穿著牛仔服、工裝褲、馬丁靴,腰間繫著山寨版戰術腰帶的男子迎面走來。周圍行人紛紛側目,還都往邊上躲去。走近後民警發現這男子身後居然揹著一把狙擊步槍。

民警立即上前對男子進行盤查。男子看到警察先是愣了一下,當被問及背後背的是什麼時,男子連連解釋:“警察同志你們別誤會,這不是真槍,這就是我從網上買的玩具。我也就是一個普通老百姓。”民警隨即將這名男子帶回所內調查,經詳細瞭解得知,男子李先生家住附近,因疫情期間在家實在無聊,再加上自己平時就對槍械、軍事等方面非常感興趣,就特意從網上購買了一把玩具槍。經民警檢查,該人背的玩具槍械長約1. 5米,是一支玩具水彈槍,並不屬於仿真槍等違法槍支。但因外形相對比較逼真,容易引發誤會。而李先生也告訴民警,自己也是千挑萬選,才買到了這個看上去“帥”,實際上又不違反相關規定的玩具。在家玩了兩天覺得不過癮,就想背出來“顯擺顯擺”,沒成想嚇到了人,還讓警察誤會了。

民警對李先生挎“槍”遛彎兒的行為進行了提醒教育,男子也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容易給其他群眾帶來恐慌,表示以後一定不再帶出來了。

民警提示:根據《警察法》第9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追捕逃犯、偵查案件、巡邏執勤、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現場調查等職務活動中,經出示自己警察的身份證件後,即可以對行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進行盤問、檢查。接受人民警察盤問時一定要予以配合。同時依據國家法律,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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