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悔婚,婚前贈與的財產是否應全部退還?

 案例:

  林某是一名商人,經常在上海、深圳等地做生意,2008年年初,林某在上海出差,偶遇到高某,雙方交往一段時間後,彼此都有好感,便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2009年9月雙方在上海舉行了訂婚儀式,兩人商議婚房佈置好後在2010年的10月在上海登記結婚,由於林某經常出差,辦理婚禮、購買婚房都由女方負責,從2009年9月份到12月,先後將35萬匯到高某的賬戶上,2009年11月,高某在黃浦區購買了一套房屋作為婚房,總價人民幣150萬,首付款40萬,餘款高某向銀行申請了房屋抵押貸款。由於林某經常出差,不能陪伴高某,高某便經常與林某發脾氣,兩人開始發生爭吵,高某要求林某將生意放在上海,每天能陪她吃飯,林某無法答應高某的要求,兩人感情出現裂痕。2010年9月,高某正式提出取消10月的婚禮,終止戀愛關係。無論林某怎麼挽回,高某都不願意繼續戀愛關係。雙方因財產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林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高某返還35萬及在戀愛期間為高某購買的衣服、首飾等。

一方悔婚,婚前贈與的財產是否應全部退還?


  法院經過幾個月的審理,判決高某返還35萬,對於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該案中,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1、婚前贈送給對方的財物能不能要求返還?

  2、如沒有結婚,是否婚前贈送給對方的財物都可以要求返還?

  解析:

  1、婚姻有時候不單是兩個人的事情,而是兩個家庭的事。在城市中,雖然沒有明顯的贈送“彩禮”的風俗,但是在男女雙方決定結婚之後,一般男方或男方的家庭也會出資贈送財物給女方,比如出資購買共同生活的婚房,贈送汽車、傢俱等貴重的財產。本案中,男方贈送給對方財物的目的是結婚,也就是說這種贈與是附條件的。法律上把這種以一定條件為前提的贈與作為“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條件不才成立,那麼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自己的贈與,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的財物,所以,法院判決高某返還林某35萬的購房款。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經常會贈送給對方禮物表示愛意,比如一些首飾、衣物等,這些贈送雖然不能排除是出於與對方結婚為目的,但是,日常交往中的這種饋贈往往更大程度上是出於禮儀,贈送一些小額的禮物或生活用品就不能認定是附條件的贈與,這種贈與一般認定為無條件的贈與,不能再隨便要求返還。故,對於林某購買的首飾、衣物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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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勝建律師事務所主任,一九八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後,一直致力於法律學習和研究。先後擔任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主持和參與了企業的購併和改制工作,親自處理了一批訴訟和非訴訟事務。專業領域:知識產權、刑事辯護、婚姻、交通、房產、醫療、公司、票據、海事海商、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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