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群”“相約燒炭死”趙澤偉曾“殺”八人,執行死刑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公告,陝西米脂“4·27”故意殺人案兇手趙澤偉將於9月27日執行死刑。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心生怨恨,自認為系米脂縣第三中學就讀初中時受同學嘲笑致其心理受挫所致,遂對初中同學產生報復洩憤惡念。

該案致9名學生死亡。此前,陝西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9月25日上午,一男子在成都錦江區望平街武成門橋上跳下,民警及消防隊員趕到後,男子在水中朝救援人員喊,“快點嘛,我遭不住了!”被救起後,有市民問男子,是不是不小心滑下去了,該男子十分淡定回答道:“我自己跳下去的。”隨後,該男子清理了自己的隨身物品,自己爬上急救推車,被急救人員推上救護車離開。

“自殺群”“相約燒炭死”趙澤偉曾“殺”八人,執行死刑

網友相約燒炭自殺 未死者被控故意殺人

2018年9月1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王某故意殺人一案。這樁案件起源於兩個年輕人“相約燒炭死”。

事情發生在2017年11月,20歲的王某在家待業,閒來無事在微博上搜索燒炭自殺的文章。他看到了陳姓女子在主題為燒炭自殺的帖子下留言,於是,他和陳某私聊、進而加了微信。隨後,兩人商量好在上海碰頭,一起“燒炭死”。

“自殺群”“相約燒炭死”趙澤偉曾“殺”八人,執行死刑

王某從寧波來了,和陳某一起在賓館開了一間房。陳某看起來準備充分,帶來了兩大箱網購的木炭。兩人又一起下樓購買了打火機、鋼盆、封箱膠帶等工具。

當天晚上,兩人開始佈置,先用封箱膠把衛生間的排風口和門縫貼死,又將木炭倒入不鏽鋼盆。最後,王某用打火機點燃了木炭。

兩個莫名相遇、又相約一起赴死的兩個年輕人,最終卻走向了不同的結局。王某獨自先行離開賓館,他沒有告訴任何人在房間裡發生的事情,更沒有報警,而是在另一家賓館開了房住下,第二天就返回寧波。而陳某,死在那間燒炭的賓館房間裡。

最終,警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抓捕王某。事發10個月後,王某因為“故意殺人”的罪名,站上了被告席。

控辯雙方爭議: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庭審現場,王某的父親和叔叔前來旁聽,但不見陳某的家屬。

“自殺群”“相約燒炭死”趙澤偉曾“殺”八人,執行死刑

公訴意見指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的行為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王某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本案系相約自願燒炭自殺引發,具有一定特殊性;被告人王某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較小,且被告人王某中途採取了一定阻卻行為,其行為屬於情節較輕。

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王某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站在庭上的王某,看起來身形適中、面容清秀,回答提問時語速緩慢。他當庭表示:“我因為年輕不懂事導致事故發生,對被害人及家屬都造成了傷害,我對不起被害人家屬,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王某的律師對起訴書指控的定性提出異議。律師指出,被告人與被害人相約自殺,被告人沒有想要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在整個犯罪實施過程中也沒有殺害被害人的行為,不存在任何脅迫和威脅行為,一切行為都是自願的,本案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且被告人一貫行為較好,無違法犯罪記錄,被害人自身有精神抑鬱,被告人的行為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表示願意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一定經濟賠償。

庭審結束後,法庭休庭,擇日宣判。

全國多起類似案件 未死者均被控“故意殺人”

記者檢索發現,近年來全國已發生過多起通過網絡相約自殺的案件。

2010年5月,3名90後的打工者網絡上相約自殺,最後2人死亡。

2010年6月,小張多次在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對象發出“浙江男找一起燒炭自殺”等內容的自殺邀請,最後2人結伴自殺,1人死亡。

2014年11月,4名網友通過網絡相識,約定到江山一起燒炭自殺。2人中途放棄自殺,2人死亡。

2016年,20歲的湖南大學生小偉和“自殺群”中結識的朋友雙雙在長沙跳樓,最後1人死亡。

2017年4月,江蘇南昌蓮塘鎮的宿舍裡,4人燒炭身亡。警方稱,死者從山東、浙江、湖南等地趕來,通過網絡相約自殺,最小的17歲,最大的34歲。

類似的相約自殺案件層出不窮,倖存的一方均以故意殺人罪受到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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