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巴士】為什麼非法放貸≠非法經營罪?非法放貸數額如何認定?

10月21日,5部門印發4個關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法律政策文件,其中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這一份意見明確規定了,個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額市場秩序的,情節嚴重的,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普法巴士】为什么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数额如何认定?

一、非法放貸≠非法經營罪,如何理解?

如何理解非法放貸不等於非法經營罪,首先看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裡要圈出重點,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才能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般情節較輕的,不能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二、年利率36%,這一條線為什麼構成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

年利率36%,是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出借人和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36%部分的利率無效,得不到法院支持。所以《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將實際年利率36%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三、非法放貸數額如何認定?

1、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2、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3、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4、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額,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四、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什麼意思?

“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來源:遇事找法網(找法網官方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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