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免稅和應稅項目,進項稅怎麼處理才正確?


兼營免稅和應稅項目,進項稅怎麼處理才正確?


風險點點看

【場景案例】

蒸蒸日上餐飲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3月份銷售外賣食品取得不含稅銷售額為10萬元,堂食業務取得的餐費不含稅銷售額為1萬元,直接對外銷售囤積的水果罐頭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00元,其中,銷售外賣食品和堂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免稅”開具了發票(享受疫情期間免徵增值稅政策),銷售水果罐頭按13%開具了發票。當月取得進項發票稅額共計5萬元,無法劃分清楚是用於一般計稅項目還是免稅項目,假設無其他業務,該公司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案例分析】

兼營一般計稅項目和免稅項目且無法劃分進項時,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案例中蒸蒸日上餐飲有限公司2020年3月份既有一般計稅銷售額也有免稅銷售額,進項也無法劃分清楚,根據上述公式,需要轉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50000×(100000+10000)÷(100000+10000+5000)=47826.09元。

【風險點睛】

1、兼營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納稅人,進項應分別核算,免稅項目對應進項不得抵扣。劃分不清的,應按上面的公式計算轉出稅額。以下兩種情況特殊:

(1)對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及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動產,同時(這裡強調是同時)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又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如果僅專用於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兼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徵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建設規模”為依據進行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模)

2、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取消360日的認證期限限制,疫情期間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也是階段性的,如果納稅人有上述業務,現在取得對應的進項發票暫時先不認證,等到疫情階段性政策取消,又改為徵稅,到時才認證,那時還需不需要做進項轉出呢?

答案是肯定需要轉出的。無論何時認證發票,只要該進項發票是用於不得抵扣的項目的,那麼均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在國稅總局貨勞司《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政策培訓參考材料》中也表明,對於納稅人而言,進項稅額轉出是按月進行的,但由於年度內取得進項稅額的不均衡性,有可能會造成按月計算的進項轉出與按年度計算的進項轉出產生差異,主管稅務機關可在年度終了對納稅人進項轉出計算公式進行清算,可對相關差異進行調整。所以,不要自作聰明鑽空子,該轉出還是需要及時轉出。根據徵管法相關規定,構成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是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的演變過程:

兼營免稅和應稅項目,進項稅怎麼處理才正確?

【結論】

企業當期有免稅項目的,對應的進項不能抵扣。如果免稅項目確實沒有對應的進項,建議企業檢查下進項發票是否有兼用於免稅項目的情形,比如公司既有一般計稅業務,也有免稅業務,購進辦公用品取得進項發票,到底能不能抵?這個屬於容易忽略的情況,如果進項確實只用於一般計稅項目,那不做轉出是沒有問題的,可以留存資料備查。

提醒: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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