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鞭炮,炸傷人,約定賠償拒履行,玉林市興業縣法官這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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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某葵與被告陳甲、寧某、陳丙、陳丁是同村村民。2017年1月,陳某葵之子、陳甲之子與陳丙相約一起放鞭炮,在玩耍過程中,意外發生,導致陳某葵之子右手被炸傷,住院治療花費5萬餘元。隨後,陳某葵與陳甲、陳乙(陳丙父親,已過世)在該村村民委員會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由三人平分陳某葵之子的醫療費,並由陳甲、陳乙分別給予陳某葵相應的補償費和伙食補助費,即陳甲、陳乙各支付2.45萬賠償款給陳某葵。協議達成後,原告陳某葵多次向陳甲、陳乙追索未果,無奈只能訴至法院,要求陳甲、陳乙的法定繼承人寧某、陳丙、陳丁四被告履行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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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調解筆錄上簽字


主辦法官受理此案後,對案件具體情況進行了認真梳理,考慮到雙方是同村村民,且已有調解協議,認為雙方存在調解的可能,便主動與雙方當事人取得聯繫,進一步瞭解案件情況。主辦法官以原告是貧困戶,生活確實存在困難為切入點,重點做四被告的思想工作,希望其積極履行,化解雙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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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核對筆錄上的簽字


最終,在主辦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雙方同意進行庭前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各被告均同意支付協議約定的賠償款,並額外合計支付10000補償費給原告。其中,部分賠償款已當庭履行完畢,各方約定餘下的賠償款在限期履行。至此,該案得到圓滿解決。

文字 | 寧璐

圖片 | 何挺

審核 | 李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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