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期間是否可以撤回起訴

訴訟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方式之一,當事人在起訴後可能會因為其他因素而選擇撤回起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起訴、上訴人撤回上訴的情形較常見;但在二審過程中,若因其他因素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已經化解或者已無繼續訴訟的必要,原審原告是否可以撤回起訴?

二審期間是否可以撤回起訴

本所律師認為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可以提出撤回起訴,是否得以准許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准許撤訴的,應當一併裁定撤銷一審裁判,且第一審、第二審程序的案件受理費均減半收取。

二審期間是否可以撤回起訴

本所律師在承辦的一起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件,一審由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期間,因訴爭不動產已被其他生效執行裁定書解除查封,本所律師代理原審原告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最終得到法院的准許。本所律師採取的在實務中並不常用的辦案方式,不僅提高了辦案效率,節約了訴訟資源,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而且切實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贏得了各方的好評。

二審期間是否可以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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