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文:取消分包合同備案,申辦施工許可需提交危大工程清單

住建部發文,決定修改5項部門規章: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涉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取消分包合同備案;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修改下列部門規章:

一、刪去《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修改)第十條第二款“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本條款原內容:

第十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此段刪除,也就意味著“取消分包合同備案”。)

二、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修改)第十八條中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除外”。

本條原內容: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除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將第十九條中的“並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並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除外”。

本條原內容:

第十九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除外。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三、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修改為“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如此以來,申辦施工許可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就多了一項。

原來需要哪些材料?

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發佈,根據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正),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四、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1號,根據建設部令第9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改)第八條“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範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修改為“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範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刪去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2019年3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五、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改)第九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修改為“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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