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發佈了《關於4月份徵收三項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告》,對4月份徵收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進行解答,具體內容如下:
![通知通告 | 關於4月份徵收三項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告](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一.4月份起,以下單位正常扣繳3月的社會保險費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所有參保單位。
(二)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但未通過初審的參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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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月份,以下單位不自動扣繳3月的社會保險費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且通過初審的參保單位。
(二)2019年11月(含11月)之前存在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此類參保單位需在3月底前將2020年2月之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繳到位後,方可恢復按月正常扣繳。)
三.未繳納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可延長繳費
(一)未繳納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包括未按時繳費、自動扣款後退費的單位),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可延長至7月底前繳納。2020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可延長至8月底前繳納。
以上單位如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請緩繳,或者申請緩繳但未通過初審的,4月份自動扣繳3月社會保險費,如未按時足額繳納,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未繳納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自4月5日起可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或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在最晚繳費截止日期前補繳到位的,不加收滯納金,權益記錄記為“正常繳費”。
四.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一)4月至11月期間每月1日至5日,參保單位可登陸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眾號提交緩繳申請。
(二)參保單位在提交緩繳申請時,要如實填報最近一月營業(財務)收入與2019年第四季度月均營業(財務)收入數據。
營業收入是指向稅務部門申報的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財務收入是指單位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本單位財務報表記錄的財務收入。
最近一月營業(財務)收入是指4月1日至5日申請緩繳,應如實填報單位2月份營業(財務)收入;5月1日至5日申請緩繳,應如實填報單位3月份營業(財務)收入;依此類推。
(三)人社部門將與稅務、經信等部門進行數據比對,參保單位應恪守誠信,一經查實使用虛假數據材料騙取緩繳資格,將取消緩繳資格,並按《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五.個人賬戶計息
未繳期間以及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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