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前董事长私盖公章违法担保 被罚市场禁入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原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大首创”)和宁波中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以及宁波中百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胡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宁波中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2013年4月16日,工大首创关联方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九策”)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签订《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基地一期工程款9.47亿元的清偿问题,同时约定由工大首创作为担保方之一向天津九策提供保证担保。

原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级)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主要内容为:工大首创自愿为关联方天津九策的履约行为向中建四局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天津九策基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所负全部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函》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截止于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不含利息)占工大首创2012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179.87%。

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致使工大首创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导致后续的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一直未披露该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4月12日,宁波中百收到中建四局邮寄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2016年4月18日,宁波中百首次公告了中建四局向其发送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函件的相关事项。2016年6月27日,中建四局就与宁波中百的保证合同纠纷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事项。

2017年9月2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7亿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仲裁费355.13万元由宁波中百承担。2017年9月22日,宁波中百收到《裁决书》后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为,宁波中百未及时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宁波中百的上述违法行为,龚东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胡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龚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公布了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0号)追加了对龚东升、胡慷的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龚东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胡慷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宁波中百在所称内控制度、管理规范完整情况下,仍发生了私自对外用印行为,足以证明公司内控不足。由于公章无法被实时监管,公章保管人、使用人私盖公章的现象屡屡发生,公章保管和使用不当,下一起商业纠纷可能就发生在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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