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歌版权费十几万,观众只能听“静音”?

有没有一个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的答案

近来,有人发现综艺节目《青春有你2》第七期节目中,段小薇、赵小棠等选手表演的《恋爱循环》已变成了“静音”,画面右侧的字幕写着:“与版权方沟通,版本替换中”。由此,音乐版权问题再次引发社会热议。

此前,一名参加歌唱选秀的选手在练习时哭诉称,公司花十几万买来歌曲《日不落》的版权,但自己在初评级时没唱出理想的状态,感到非常自责。这番话让观众们震惊:“十几万?一首歌的版权这么贵?”

一首歌版权费十几万,观众只能听“静音”?

图据中国新闻网

节目片段变成静音,应是出于版权方向节目组提出的权益要求,翻唱或者演唱他人的作品,需要获得词作者或者演唱者的许可,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

为此,有些网友吐槽说,听不到好听的音乐,版权方未免也太霸道了;而有些网友则不解,仅是翻唱也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吗?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选手翻唱《恋爱循环》需要取得词作者和原唱者的授权并支付费用。未经歌曲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唱歌曲并上传至网络平台,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因此,这背后的逻辑是,翻唱要想用于商演,就必须取得授权并付费。而《青春有你2》这样的节目,几乎都有商业性质。

如果不取得词作者和原唱者的授权,私自翻唱会有什么后果?

以当年《中国好声音》为例,第三季和第四季节目未经许可使用沈庆作词、逯学军作曲的歌曲《寂寞是因为思念谁》。据沈庆介绍,灿星在使用这首歌曲之前没有和他有过任何交流,还是他主动找到的灿星。当他向灿星问责此事时,灿星的理由是“当时没有找到你”。这个理由在沈庆看来是非常荒谬的。

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沈庆一方要求灿星公司、播出《中国好声音》的浙江广电和网络播放的腾讯一起,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相关维权费用。

实际上,因为翻唱歌曲,权利人或者代理机构提起高额索赔,并不罕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年审判的音集协与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显示,音集协称京瑞房产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费用,而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协会管理的46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放映权、复制权。因而索赔20万元。

因为未经许可使用了词作者的歌曲需要进行赔偿,这个目前大众已达成共识,但这并非意味相关版权费用就一定那么“贵”。如果商业目的下的翻唱录制,在事前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事后,权利人往往提起高额赔偿,因而导致看起来“唱不起歌”。

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不完善,一方面很多歌曲被用作商业演出,翻唱打擦边球并未取得授权,而权利人未收到任何著作权使用费;另一方面,因为授权费用过高,商业演出的歌手心有顾虑而不去表演热门歌曲。音乐节目翻唱歌曲的版权问题也由此进入进退维谷的两难状态。

比照国外,许多歌曲版权的管理和保护都由音乐出版商协会和录音产业协会等机构来完成,如果节目中使用他人作品则需要向这些协会缴纳使用费。同时,由于版权费用较高,节目方为了平衡成本保证节目效果,往往会为选手提供一个歌曲选择范围。

在这种模式下,因事先约定选歌范围而确保了各方的利益:节目方无后顾之忧,权利人获得了一定收入,观众也看得高兴。因此,形成一套适合本土的平衡各方利益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非常重要。

事实上,如果能由节目方准备好歌单,在翻唱任何一首作品前,找到作品权利人,征得其同意,谈妥费用、使用期限等并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以版权使用费为例,在使用之前先与权利人进行谈判,费用额度按照作品翻唱后有可能带来的收益进行协商评估,或许可迎来一个各方欢喜的局面。

作者 朱诗睿(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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