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離婚時,如一方存在如下情形,則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重婚我們很好理解,就是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則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損害賠償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性損害賠償和精神性損害賠償。物質性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上述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的物質方面的損失,如遭受家庭暴力後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蒐集證據期間的差旅費、通訊費等等費用。精神性損害賠償則是由於過錯方行為侵害了無過錯方的精神性人格權力,可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俗稱精神損失費。

一段傷身又傷心的婚姻,走到最後,該主張的權利一定不要放棄。親者痛,仇者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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