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須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

【案情概要】

楊某家住江西省鷹潭市高新區某街道,其於1997年經原鷹潭市月湖區某鎮政府批准在某村建有住房,批准建房用地面積176平方米。2019年3月25日,鷹潭市高新區城管行政執法大隊作出鷹高新城執停字【2019】第010號《責令停止違法(章)行為通知書》, 認為楊某未經批准超面積建設289.36平方米, 責令其當日停止違法建設的行為。2019年4月2日,鷹潭市高新區城管行政執法大隊對楊某作出案涉《責令自行拆除違法違章通知書》,認為楊某違規搭建瓦房約120平方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責令楊某於2019年4月3日前自行拆除, 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在此情形下,楊某通過他人介紹,決定委託北京宋玉成律師代為維權。宋玉成律師接受委託後梳理了案件原委,認為被告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故訴到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責令自行拆除違法違章通知書》。南昌鐵路運輸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2019)贛7101行初1143號行政判決,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責令自行拆除違法違章通知書》,通過這個判決,該不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撤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辦案掠影】

庭審中,宋玉成律師指出,被告鷹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交其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鷹[高新]執控字[2019]第003號), 擬證明本案行政行為程序合法。但原告起訴對象是2019年4月2日作出的拆違通知書, 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該通知書是行政行為的載體,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履行陳述、申辯權、聽證權的告知, 但本案中兩份文書均告知原告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應當在送達文書後滿三個工作日, 召開聽證會, 且本案中三個文書是同一天, 屬於程序違法。2019年4月2日是星期二, 如依法送達, 即使行政相對人(原告)不申請聽證, 不陳述、申辯, 最早作出處罰通知應當是4月9日而不是4月2日。被告卻辯稱其作出的行政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顯然被告所做的行政處罰程序是違法的,未給予當事人充分的期限陳述與申辯,變相剝奪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行政處罰須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

判決書

【律師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對於做出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法依規進行,尤其是在拆遷過程中,相應的行政行為較多,那麼後一個行政行為往往關係著前一個行政行為的執行,且行政相對人的各項權利在整個過程中都要充分貫徹,那麼在本案中就是典型的行政機關匆忙執法,忽視行政相對人陳述與申辯權的體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司法實踐中,若行政機關未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則涉嫌程序違法,未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可以依法起訴至人民法院。


本文是根據宋玉成律師親自代理的真實案件撰寫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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