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酒”沒事?小心大清早也會醉駕

以案說法 |“隔夜酒”沒事?小心大清早也會醉駕

俗話說的好“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但你以為“今晚喝了明早開”就安全?

以案說法 |“隔夜酒”沒事?小心大清早也會醉駕


案情回顧

2019年7月19日晚,李某紅在其住所附近飲酒後,次日6時許,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豐澤區寶山霞露村其租住處出發,沿324國道往莆田方向行駛至泉港區龍頭嶺執法站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以案說法 |“隔夜酒”沒事?小心大清早也會醉駕

經鑑定,李某紅當時血液樣本中檢測出

乙醇濃度為84.77mg/100ml,已經屬於醉酒駕駛。


李某雖然過了夜才駕車上路,

但是依然達到“醉駕”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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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2020年3月20日,該案移送泉港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承辦檢察官認為,李某紅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但鑑於其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悔罪、坦白等情節,其血液乙醇含量剛超過醉酒標準(80mg/100ml),且屬於隔時醉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以犯罪情節輕微,對李某紅作不起訴處理。同年3月26日,經檢察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對李某紅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相對不起訴不等於醉駕不需要承擔責任,李某紅終將要面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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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存在“喝酒隔夜後開車就不是酒駕”的錯誤認識。事實上,人在醉酒後經過一定時間的休息,甚至隔夜休息後,體內的酒精含量仍然可能使飲酒者處於醉酒狀態,因為血液酒精含量衰減是一個緩慢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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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生活中,喝酒在所難免,但酒後究竟需要多長時間才適宜開車呢?這個問題確實很難明確,因為判斷酒駕、醉駕並不是以酒歇時間長短、駕駛人的酒量和駕車時的意識狀態為標準,而是有硬性的數字指標,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員會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為飲酒後駕車;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為醉酒後駕車。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從重處罰的情形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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