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之下,企業可否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新冠之下,企業可否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久未出家門,此圖以饗眼

2020年,又是庚子年。每一個庚子年,中華民族似乎都會經歷一些讓人記憶深刻的事兒,1840、1900、1960直到2020。

2019-2020年的冬季是個暖冬,但對於很多行業來講卻是個寒冬,尤其是旅遊、餐飲和電影等三大服務消費行業。

海底撈因為歇業,損失約在7億;西貝莜麵村預計春節前後損失營收7至8億……

據36氪報道,在廣州的怒馬信息科技CEO韓若冰在本次疫情中,最大的擔憂來自法律方面。怒馬主要為企業提供技術開發外包服務,按照往年情況,年後是訂單交付旺季。為了完成手裡的訂單,團隊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和成本趕工,很多訂單隻差臨門一腳就能完成。因為客戶保密原因,很多程序都採用了本地儲存,現在延期復工、寫字樓被關閉,展開工作的可能性為零。而無法按時交付,怒馬將直面違約金的賠付問題。

像怒馬這樣的公司很多,擔心疫情原因導致合同違約或者履行合同後損失極大的情況。

那我們就來看看,疫情導致潛在合同違約風險的,應該怎麼辦。

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制度,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

何謂“不可抗力”事件

從定義看,極為簡單。不可抗力事件,是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參考“非典”時期,北京市二中院的觀點。本次新冠疫情,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一種世界範圍內爆發的疫情,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而且具有廣博醫學知識的醫學專家也無法預見;

從其爆發至今,還沒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甚至還沒有確定確切的傳染源;

儘管有許多新冠肺炎病人經過治療病癒出院,但到目前醫學界還沒有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

可見,新冠肺炎從這三個判斷標準來看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適用“不可抗力”制度的法律效果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解除合同。

可見“不可抗力”制度是對合同嚴守的突破。使當事人在簽署合同後,能夠在某些客觀情形下,擺脫合同的約束。

例如,中國戰疫公司與美國特朗普公司簽署手機銷售協議,戰疫公司在2020年2月15日前將一批手機交付位於美國的特朗普公司。因戰疫公司所在地政府要求2月9日前不得復工,因此戰疫公司無法生產手機,2月10日復工後,短短5天時間無法完成生產、運輸從而交付。在戰役公司出具適當證明,證明不可抗力事件後,戰疫公司可以免除延遲交付的責任。

“不可抗力”制度的適用原則

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事件,那是否合同當事人都可以適用該制度,主張免責呢?

答案是否定的,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事件與能否適用不可抗力制度免責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我們來看幾個案例,從中推導出如何適用“不可抗力”免責。

案例一,位於江西的張三與位於武漢的李四約定,在2020年1月20日之前,張三向李四交付100萬件口罩,然而張三延遲履行,未在2020年1月20日前交付,後1月23日武漢宣佈“封城”,禁止外地車輛進入。張三欲以不可抗力事件免除其違約責任。

小結:張三能否免責,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不可抗力制度適用的前提是:完全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遲延履行。若合同一方先遲延履行合同,之後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可抗力制度不可用。

案例二:某演員王五與劇組簽署演出合同(演出地北京市昌平區,演出時間2020年2月10日)後,因擔心感染新冠肺炎,拒絕按期拍戲。

案例三:某演員趙六與劇組簽署演出合同(演出地武漢市漢口區,演出時間2020年2月10日)後,因擔心感染新冠肺炎,拒絕按期拍戲。

小結:王五不可以拒絕演出,而趙六可以。都是因為擔心生病產生恐懼心理,法律為何區別對待?

因為恐懼僅屬於一種間接、主觀原因。僅僅在恐懼得病情況下,並非疫情導致合同“直接”、“根本”無法履行。而趙六合同履行地在武漢,武漢目前“封城”,根本無法進入,直接導致合同根本無法履行。

因此趙六可依照不可抗力免責的理由是,合同“直接”、“根本”無法履行。

案例四:某酒店租賃業主鐵柱之房屋,從事酒店、餐飲服務,餐飲服務中有中餐、西餐、意大利餐及大眾畜牧野味。在政府部門下發禁止野味兒銷售後,酒店停止了野味餐食。並且,酒店要求與鐵柱解除合同,理由是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小結:該酒店並不能因不可抗力主張與鐵柱解除合同。因酒店與鐵柱之間的合同並非不能履行,只是對酒店的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其與鐵柱之間的租賃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

綜上,讓我們看看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時履行)之間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疫情是否導致合同“直接”、“根本”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時履行;

2、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債務人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合同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如何利用好“不可抗力”制度防控法律風險

當企業在本次新冠疫情中,因為政府政策原因無法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時,一定要在第一時間通知合同相對方,保留不可抗力事件證據。

1、不可抗力抗辯的前提:完全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遲延履行。若合同一方先遲延履行合同,之後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可抗力制度不可用。

2、通知義務。債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若因債務人未及時通知,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債務人無法主張免責。通知時,最好採用EMS特快專遞,並要求籤收回執,以證明自己的通知行為。

3、證明義務。債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提供證明。提供何種證明呢?

對於國內企業對外外國企業承擔交付等義務,但因新冠疫情無法履約的,國內企業應前往中國貿促會等機構開具不可抗力事件證明。

對於因執行政府預防疫情命令而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債務人要提交政府的命令作為證據;例如,政府要求工廠轉產抗擊肺炎的物品導致原合同不能履行,債務人要提供政府要求轉產的命令;再如,政府要求建築工地停工、隔離,要提供停工令、隔離令。

對於債務人是自然人的,如果債務人是肺炎患者住院治療的,病癒後要向對方當事人提供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被隔離留觀的,要提供相關的證明。如果債務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的,法院不能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

以上,作為本公號疫情特輯的第一篇文章,試圖對不可抗力制度的適用提供些許參考。

新冠疫情仍在持續,向抗戰在一線的醫務人員致敬,向因為本次肺炎而獻出了生命的烈士們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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