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力宣佈全面實施戰時管制?

據新聞媒體報道,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第27號通告,宣佈張灣區從2020年2月12日24:00全面實施戰時管制。

當前,全國面臨防疫治病的嚴峻形勢,湖北省的情況尤為特殊。各地政府採取了各種有效措施遏制新冠病毒疫情的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這些措施得到了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也被實踐證明是有效的。


誰有權力宣佈全面實施戰時管制?

但是,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第27號通告,宣佈該區全面實施戰時管制。這種舉動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

這個通告說明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那麼這個通告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呢?

筆者查閱了這三個法律法規,沒有發現有條文授予任何地方政府實施戰時管制的權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只有如下有關條文規定戰爭與和平、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五)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第六十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九)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

(二十)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一) 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

(十六) 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筆者注意到,十堰市張灣區27號通告受到了一些法律專家的關注。據新京報網報道,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先生指出,“戰時”並非準確的法律稱謂,是應急管理體制的一種表達。為應對疫情,各地啟動一級應急響應,有權採取一切措施,但措施應當必要和適當,遵循比例原則。“有權採取措施不等於有權採取任何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應急管理法律與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鴻潮先生認為,雖然現在有“打好疫情阻擊戰”的說法,“戰時”作為一種修辭形容緊迫性沒問題,但作為法律狀態明顯沒有依據。林鴻潮先生表示,各地不應濫用“戰時管制”的說法。

筆者認為,各地政府在出臺有關法規時,應當注意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制定有關文件,不得超過法律的權限,尤其不得濫用“戰時管制”的詞語。

中國是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各地政府首先應當模範遵守法律的規定,社會管理者、執法者首先應當做到執法規範化。

濫用“戰時管制”的說法,一方面會造成社會秩序的紊亂,另一方面也會在國際上造成不良的影響,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及時予以糾正。

誰有權力宣佈全面實施戰時管制?


誰有權力宣佈全面實施戰時管制?


誰有權力宣佈全面實施戰時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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