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因從事“三贖基督”邪教活動在內蒙古烏審旗獲刑

8人因從事“三贖基督”邪教活動在內蒙古烏審旗獲刑

2019年6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件,馮某寶等8人因參加“三贖基督”邪教組織活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並各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某寶、蘇某炳、李某綱、蘇某娥、蘇某某來、朝某某某爾、色某某某計、朝某某某某格從2003年開始,先後加入“三贖基督”邪教組織。其中,馮某寶擔任西部地區“三贖基督”邪教組織分會執事、朝某某某某格擔任烏審旗教會執事、蘇某炳和色某某某計2人擔任分點執事、蘇某娥等4人擔任小分會執事。期間,他們宣揚邪教“三贖基督”教“能治病、能漲糧”等邪教思想,並多次組織小分會執事及其他教會成員在東勝區、杭錦旗、卾托克旗、鄂托克前旗、烏審旗、伊金霍洛旗等地進行邪教聚會,傳播邪教言論、邪教書籍材料及音頻資料,同時進行了“禱告”“講道理”“講見證”“唱靈歌”“跳靈舞”等邪教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寶、蘇某炳、李某綱、蘇某娥、蘇某某來、朝某某某爾、色某某某計、朝某某某某格信奉“三贖基督”並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依法懲處。八名被告人馮某寶、蘇某炳、李某綱、蘇某娥、蘇某某來、朝某某某爾、色某某某計、朝某某某某格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自願認罪、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被告人馮某寶跨省建立邪數組織機構,發展成員,從重處罰;被告人朝某某某某格從事邪教活動2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法院以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馮某寶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判處被告人蘇某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綱犯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蘇某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蘇某某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朝某某某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色某某某計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朝某某某某格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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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因从事“三赎基督”邪教活动在内蒙古乌审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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