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待遇等事項怎麼算?

最近由於疫情的爆發,為了保護大家的安全,各地都出臺了延長假期的消息,於是我們的假就這樣越放越長了。

所以最近很多小夥伴都在詢問,假期延長了,那麼我們的工資、社保等等應該怎麼辦呢?、

今天,小憂就來給大家解答幾個問題吧~

疫情期間,工資待遇等事項怎麼算?

問題一:假期延長,工資應該怎麼發?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那麼,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怎麼發呢?

由於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疫情期間,工資待遇等事項怎麼算?

問題二:員工在隔離治療期的,企業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期限如何順延?

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疫情期間,工資待遇等事項怎麼算?

問題三:停工停產期間工資待遇如何計算?企業支付員工生活費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根據《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疫情期間,工資待遇等事項怎麼算?

問題四:養老金能按時足額髮放嗎?

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規定,探索通過網上受理、初審待遇申領,按月預發養老保險待遇,確保參保人權益。對於領取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的,不暫停待遇的發放。

對於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後,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

疫情期間,工資待遇等事項怎麼算?

問題五:社保費能晚交嗎?

《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規定,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

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後補辦,並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疫情期間,工資待遇等事項怎麼算?

問題六:勞動仲裁時效是否中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疫情期間,工資待遇等事項怎麼算?

最後要注意的是,對於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又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除勞動合同。

否則就是違法辭退!

我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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