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塘養魚,發家致富,
永定一男子卻因此被判刑!
到底是怎麼回事?
跟普法君瞭解一下。
近日,永定法院採用“3+4”大合議模式審理永定區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生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曾某明非法佔用林地,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給付生態恢復補償金人民幣10390元。
採用“3+4”大合議模式
永定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曾某明未經林業部門審批,在龍巖市永定區峰市鎮書嶺村嶺背山場沿棉花灘水庫邊先後8次僱請鉤機、剷車師傅開路、挖山取土圍堵庫灣養魚。經鑑定,曾某明非法佔用林地面積為20.78畝,林種為水源涵養林,均為生態林,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
圍堵起來的魚塘
被告人曾某明於2020年1月10日預繳納罰金人民幣120000元,並於2020年3月13日交納了生態恢復補償金人民幣10390元。
現場查看被毀林地
承辦法官到現場查看魚塘
永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擅自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非法佔用農用地20.78畝,數量較大,造成被佔用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曾某明實施非法佔用農用地的違法行為,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曾某明除了應當負刑事責任之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曾某明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被告人曾某明給付被毀林地20.78畝的生態恢復補償金人民幣10390元。曾某明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恢復養魚庫灣、山塘圍堵前原狀。
法律小貼士
什麼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農用地包含的土地類型
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築物佔用的土地等。
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是什麼?
第一,實施了非法佔用農用地並改作他用,這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而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後將其作其他方面的使用,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採沙、傾倒廢物等;
第二,佔用農地面積達到一定的數量,根據現有規定,行為人非法佔用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10畝以上;草原20畝以上,將構成犯罪;
第三,被佔用的農用地遭到了毀壞。
林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天然的生態屏障,具有防止水土流失、涵養水源、淨化大氣等生態功能,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範疇,受我國土地管理法重點保護。永定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追究侵權責任、修復受損環境。2017年以來,永定法院共審理8件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恢復1141.13畝農用地,在打擊犯罪的同時,維護公益、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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