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大變化:取消一個“險”,繳費少了,報銷比例提高了!

中天明昊財務導讀:

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了。

社保大變化:取消一個“險”,繳費少了,報銷比例提高了!

01

五險一金有重大變化:

五險變四險!

3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徵繳,統籌層次一致。而且合併要在2019年底前實施。也就是說,生育保險並不是取消了,而是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

社保大變化:取消一個“險”,繳費少了,報銷比例提高了!

《意見》主要內容:

1、統一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

2、統一基金徵繳和管理。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3、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範圍,推動住院分娩等醫療費用按病種、產前檢查按人頭等方式付費。

4、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經辦管理統一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5、確保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

那兩項保險合併實施,職工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會發生變化嗎?參保企業的負擔是否會增加呢?

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兩項保險合併實施,一是確保待遇不變,不下降,二是確保制度可持續。職工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絲毫不會影響。

國家醫療保障局表示:只是改變了一個基金(經辦)的渠道,但沒有改變參保人的範圍,沒有改變設定的生育保險保障項目和支付水平,同樣生育保險個人是不繳費的,由單位來繳費,這個政策也同樣保留。

02

五險變四險:

重大利好!

國家醫療保障局介紹,中國通過推進生育保險,推動解決了就業歧視問題,均衡了不同企業的社會負擔。從兩項保險合併實施的進程來看,它不僅沒有增加小微企業參加生育保險的難度,相反更簡化了參保,提升了管理服務能力。

社保大變化:取消一個“險”,繳費少了,報銷比例提高了!

利好一:

不怕公司不給交生育保險了

先看一個案例吧。

在中部某省工作的張航就有點鬱悶,他說自己是2014年有的小孩,由於自己和老婆所在的企業都只給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險種,並未繳納生育保險,最終自己生孩子的所有費用只能自己承擔,沒有辦法報銷。

實際上,張航的遭遇並非個案,不過現在根據如今的《意見》要求: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也就是說,不會出現參與基本醫保、但不參與生育保險的情況了。

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併之後,將會有大量此前參加醫保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被納入生育保險中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利好二:

報銷更方便

兩險合併的另一個好處是報銷更方便了。

有夫妻表示,之前生孩子時,是自己先墊付了費用,然後拿相關材料去妻子所在的公司,從公司走生育保險的報銷流程,總共花費了幾千元,最後報銷了一千多元。

但合併以後,生育出院結算時,可以直接從社保卡里面扣除生育保險部分。

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

合併之後,待遇不變,報銷還更方面,但繳費費率會不會增加呢?

對於社會普遍關注的繳費費率問題,《意見》中給出了明確要求:

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總結一句話就是:合併之後,單位、企業的繳費比例是現有醫保費率與生育保險費率之和,個人只繳納醫保,不繳納生育保險。

那麼,對企業來說,這個費率是升還是降?

《意見》中的要求是,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

這也意味著,合併後的醫療保險的繳費費率可以做一些調整,關鍵是看基金的收支情況。

03

社保要降

醫保報銷比例將大幅提高!

除了生育保險的變化,在今年兩會期間,也提到今年社保將發生重大調整!

一、5月1日起降低社保費率!

兩會上,總理宣佈了,將下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地可降至16%!不得自行對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

社保大變化:取消一個“險”,繳費少了,報銷比例提高了!

社保大變化:取消一個“險”,繳費少了,報銷比例提高了!

養老保險單位繳存比例從19%下調至16%,給企業減負不少!這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對個人的影響同樣很大。

二、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由50%提高到60%!

政府工作報告說,今年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準增加30元,一半用於大病保險。降低並統一大病保險起付線,報銷比例由50%提高到60%。做好常見慢性病防治,把高血壓、糖尿病等門診用藥納入醫保報銷。

還提到加強對疫苗的監管:藥品疫苗攸關生命安全,必須強化全程監管,對違法者要嚴懲不貸,對失職瀆職者要嚴肅查辦,堅決守住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防線。

社保大變化:取消一個“險”,繳費少了,報銷比例提高了!

04

答疑

明明是“五險一金”,為什麼只有“三險一金”可以享受個稅稅前扣除?

一、符合條件的“三險一金”作為專項扣除可在計算綜合所得時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1、為什麼只能扣除“三險一金”呢?

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全部是由企業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因此個人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扣除的標準是怎樣的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號):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實際領取或支取“五險一金”時,如符合條件的,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1、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號)第三條: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2、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補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

免徵個人所得稅。

3、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11年1月1日之後已徵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退還。

三、個體工商戶為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符合條件的“五險一金”可在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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