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醉亡,全桌有責!但是保存證據,可以免責!

一人醉亡 全桌有責。

這句話想必大家都有所耳聞,意思就是說只要喝酒的人發生傷亡事故,全桌的人都要“連坐”,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許有些人會有疑惑,我國法律到底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呢?出了事,全桌的人真的都要承擔責任嗎?

一、全桌是否擔責,由法院根據實際過錯綜合裁量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因為被酒桌上的人一直灌酒,醉酒者發生傷亡事故的話,酒桌上對醉酒者醉酒有過錯的人都要承擔責任。這裡舉一個真實案例:湖南某男子參加飲酒聚會被灌酒後酒精中毒不治身亡,家屬將同桌酒友和餐館老闆告上法院,法院判決死者本人自擔80%的責任,同桌一起飲酒的3人因未盡勸阻、醉後照看等義務需各承擔6%的責任,同桌未飲酒的1人因未盡照看義務承擔1%的責任,餐館老闆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1%的責任。我們可以得知,如果醉酒者發生事故,全桌未必都要擔責;就算要擔責也要根據各自的過錯劃分責任,過錯程度和應擔責任成正比。

二、以下情形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過錯”

那麼哪些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有過錯”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強迫灌酒、言語刺激勸酒、明知對方不能飲酒強行勸酒、未盡到護送醉酒者回家的義務、酒後駕車不予勸阻……在酒桌上的勸酒行為即使是和朋友疏通感情,如果導致朋友飲酒過量發生事故,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這裡提醒您可要“量力而勸”,如果朋友因此發生不幸,那可真是追悔莫及!

三、提倡文明酒席、健康飲酒我們在喝酒的時候最好摒棄“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只要感情鐵,哪怕胃出血”等陳舊勸酒的陋習,提倡“只要感情好,能喝多少喝多少!”的理性飲酒方式。同時做好安全注意工作,對於醉酒的同伴要確認其有人陪護或者通知家屬領回,避免發生意外。酒席參與人員還可以保存免責證據,如證明不足以使人醉酒的酒水消費憑證、護送回家的出租車發票,通知家屬的電話通話清單等證據,以排除自己在出事後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人醉亡全桌擔責”告訴了我們什麼?

一場同村好友間的飲酒聚會後,某地農民鍾某因酒精中毒死亡,釀成悲劇。事發後,失去兒子的鐘某父母將同桌的4人及餐館老闆告上法庭,要求5人承擔賠償責任,湖南嶽陽中院近日就該案作出二審判決。

該判決書顯示:死者本人自擔80%的責任;同桌人員不論是否一起喝酒,因未盡勸阻、提醒及醉酒後照看等義務,均需承擔責任,其中被告秦河清、王錚錚、王由作為邀約人或同桌飲酒人,各承擔6%的民事責任;被告周純作為同桌人承擔1%的民事責任;餐館老闆王平被認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分配擔責1%。

本來只是好友間一場愜意的宵夜聚會,最終卻演變成一場徹頭徹尾的悲劇。不得不提醒世人:這酒,以後還能愉快地約嗎

眾所周知,“酒文化”大概最能讓國人達成共識,感情交流離不開喝,商務接待離不開喝,就連難以完成的工作也可以通過喝酒輕鬆解決。而“無酒不成席”的俗語,更是體現出酒在我們人際交往中的不可或缺。但近年來,媒體頻頻爆出喝酒勸酒致死的悲劇,而絕大多司法判例都判決同桌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此次更是牽扯進餐館老闆。無疑,這樣判決挑戰了傳統的人情世俗觀念,也註定會被很多人不理解。他們會說,都是成年人,自身的身體狀況、酒量只有自己最清楚,喝出了問題,旁人只要不是強行灌酒,就不應當承擔責任。

但從法律層面看,酒精屬於特殊物質,飲酒人會因此不同層度出現“異常”反應,因此同桌飲酒人之間就形成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關係人相互之間構成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其中義務表現為必要的注意、提醒和照顧等:

必要的注意,就是要在合理程度上對自身以及同桌人的酒量,特別是特殊體質等情況有基本瞭解,在飲酒過程中對參與人的“反應”保持必要的關切——注意的程度當然也要根據與受害者的親密度來作相應要求,比如親人間的注意義務一般要高於朋友之間;必要的提醒,就是對飲酒人在飲酒前、飲酒中作必要勸阻;必要的照顧,就是對酒後出現異常反應的人做好“善後工作”。

這些義務不僅屬於道德範疇,同時也是一種法定義務。民法對此作出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其它義務”是一種概括性規範,沒有區分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如果未盡到上述基本義務,就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歸根結底飲酒適量。多飲無益且傷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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