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後的37天為何如此重要?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0天,是刑事案件的基本證據形成階段,再加上批准逮捕的7天期限,在行內被稱作“黃金三十七天”。刑事案件發生,當事人及其家屬必須要清楚被逮捕的意義以及被逮捕後尋求無罪的困難程度,必須要清楚被刑事拘留後37天、被逮捕前辯護律師的工作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影響當事人的命運。

我國刑事訴訟分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在判決生效之前都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們必須要知道,決定勝負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於審判階段而在於其前期準備,辦案部門早在偵查階段就已經收集到的證據絕大多數就已經決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判時的罪與非罪。

被刑事拘留後的37天為何如此重要?

被刑事拘留後的37天為何如此重要?

1、國家賠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後的犯罪嫌疑人難求無罪

以下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規定意味著如果偵查機關是依法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後案件被撤銷、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也不存在國家賠償問題;但如果檢察院批准了對公民的逮捕,一旦該案日後被撤銷、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則檢察院作為逮捕措施的決定機關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一旦國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負責案件辦理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就極可能會被追究錯案的個人責任。

2、刑事案件證據收集的規律使被刑事拘留後37天、被逮捕前格外重要

刑事訴訟的圍繞著證據展開,而大多數證據材料都是在偵查階段收集的。

移送審查起訴的證明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則需要同時具備:

①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②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③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因此,偵查部門在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時需要有已查實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提請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對他們而言就是收集證據的黃金時間。當事人被關進看守所後,與外界斷絕了聯繫,信息完全不對稱,兼之普通民眾對公安機關等公權部門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時往往會驚慌失措,甚至作出了與事實不符、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大多數人認為辯護律師只有在審判時才起作用,因此在考慮了經濟成本之後往往在案件被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後才聘請律師為之辯護。但事實上刑事訴訟的偵查、審查起訴與審判階段均有重獲自由的方式(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無罪),而通過審判來實現無罪卻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為渺茫的。

1、向偵查機關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2、會見當事人併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3.代理申訴、控告的權利

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5.依法可以向偵查機關以及檢察院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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