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入罪門檻這麼低,你還在以身試法?

案例:

22歲的張某,用自己的身份證實名辦理了5張手機卡,然後賣給了周某,只賺了720元。但周某用這些手機卡辦理機票退款詐騙,共計金額6萬元。最後張某被刑事拘留。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均是在目前信息網絡高速發展的環境下針對新型網絡犯罪增設的罪名。從以上案例所體現出的特點即入刑標準較低。對此,互聯網業相關從業人員需要引起警惕,不要以身試法。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入罪門檻這麼低,你還在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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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入罪標準

在10月25日,最高法發佈“兩高”《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入罪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

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主觀明知的認定

具體而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前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2)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3)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4)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5)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實踐中還有一些情形可以推斷行為人主觀明知,如取錢人持有多張戶主不同的銀行卡或者多張假身份證,無法說明緣由的,亦可以推定其主觀明知。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入罪門檻這麼低,你還在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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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上述條款中的“情節嚴重”: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述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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