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創業屬於共同財產。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

【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明確規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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