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作為證據時的證明效力如何?

如今的我們生活在一個網絡的時代,而手機更是必不可少的生活必需品。我們與他人的交往已離不開發短信、QQ微信聊天和打電話,那麼一旦發生糾紛時,如果想將短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作為證據使用時,其證明效力又如何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手機短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作為證據時的證明效力如何?

一、手機短信

手機短信屬於電子數據的一種,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作為網絡下的產物,受著網絡、技術等多方面的影響,手機短信存在著通過技術手段將其修改、重新編輯甚至偽造的可能性,即對於手機短信的真實性是無法作出確定的判斷的。那麼如何才能增強手機短信的證明效力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4條之規定,可以採用鑑定、製作筆錄等方法,對短信內容進行保全;或者也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對短信內容申請公證,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在庭審中出示,這一步是證明了證據的真實性,同時還需要證明證據的關聯性,即需要證明出手機短信的另一方是與案件有關係的當事人。故建議在簽訂合同或其他書面協議時寫明各方主體的手機號,發生糾紛後發送短信時的內容儘可能的完整。

QQ、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的一種,是一種新型的證據形式。但其與手機短信一樣,亦存在著被修改的可能性,且對話雙方的身份亦無法確定。對於如何增強聊天記錄的證明效力可以參考手機短信,同樣可以通過鑑定、製作筆錄、公證等方式確定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在簽訂合同或其他書面協議時也可以明確約定具體的微信賬號是其所有的,將微信賬號的所有者固定下來。

三、電話錄音

電話錄音屬於視聽資料的一種,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一定要注意錄音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比如是侵犯了他人的隱私等,仍然會被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使用,故錄音證據一定要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同時錄音的原始載體中的資料一定不要刪除,以便於若無法確定真實性時,法院或鑑定機構將就原始載體中的錄音資料進行鑑定。

另一方面就是錄音的談話技巧了。電話錄音作為證據使用固然是希望能夠對糾紛的事實加以證明, 故在對話時儘可能的將糾紛的事實表現出來,比如儘量稱呼對方的全名,描述一下發生糾紛的過程,要注意重點討論糾紛事實,不要過多的糾結法律責任。在談話過程中不要討論個人隱私,以避免被認定為非法證據。另外如有必要,亦是可以對錄音過程進行公證,以確保錄音的合法性。

其實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證據,一定要注意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只有滿足證據“三性”時,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才能得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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