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的“凍品”既有來自於疫區又有非疫區 如何定罪處罰


走私的“凍品”既有來自於疫區又有非疫區 如何定罪處罰

案例〔2017〕粵01刑初272號蘇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走私普通貨物案:2013年起,貨主曹某團伙(另案處理)將境外訂購的凍品牛、羊肉等貨源運至香港、越南後,通過多個通關團伙從廣西等非設關地繞關走私進境,然後將走私的凍品牛、羊肉等運至佛山、大連等地銷售牟利。從2013年至2015年,曹某團伙將境外訂購的凍品牛、羊肉等貨物交給被告人梁某負責通關進口,商定通關費用是6000-8200元/噸,由被告人梁某負責在香港、越南等地接貨後,通過繞關的方式走私入境,並在佛山將走私貨物交給曹某團伙。經核算,曹某團伙將共計17107.54噸凍品交給被告人梁某通關進口,其中來自疫區牛、羊產品11188.72噸;非疫區牛、羊產品5918.82噸。

爭議焦點: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數罪併罰還是隻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一罪。

本案辯護人提出本案應是一罪而非二罪。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相關規定,非疫區動物產品未檢疫合格的,禁止入境。涉案來自非疫區的凍品牛、羊肉,因均沒有原產地證明和相關的檢疫合格證書,亦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之列,本案應認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罪一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對於禁止進出口貨物的品名和範圍有明確規定,來自疫區的凍牛、羊肉及副品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而對於進口來自非疫區的凍品,規定報關進口時需提供相關的檢驗檢疫證明,國家允許進口,屬於普通貨物,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本案中,被告人蘇某同時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應數罪併罰。

我們認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的對象應是與《刑法》151條規定的武器彈藥、假幣、文物等對象具有相似的社會危害性,這類對象通常屬於非涉稅類。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4款已明確,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按照一般理解,走私來自非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不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如果達到偷逃稅款起刑點,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無疑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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