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檢察院出臺《民事檢察辦案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規定》,對在民事檢察訴訟監督案件辦理過程中可能出現廉政風險點,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進一步規範民事檢察辦案工作,防控辦案風險,加強民事檢察權運行內部監督制約。
防控重點
除“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等十種司法辦案共性廉政風險重點外,《規定》突出強調了民事檢察辦案廉政風險九大防控重點。
❶ 主動依職權監督的;
❷ 向當事人或案外人調查核實的;
❸ 當事人以有“新的證據”為由申請監督,終結審查或者不支持監督申請的;
❹ 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終結審查的;
❺ 對法院執行活動監督的;
❻ 撤回監督意見的;
❼ 跟進監督的;
❽ 重大疑難複雜的;
❾ 其他需要重點防控的。
防控方式
除對風險防控重點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指引》要求,採取強化廉政教育、深化檢務公開等措施外,還將:
對特定案件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
每半年一次進行案件質量評查,明確案件質量評查範圍,並形成評查報告。
民事檢察辦案人員執行本規定情況將納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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