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民事判決,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放心嗎?圖解廉政風險如何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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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州市檢察院出臺《民事檢察辦案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規定》,對在民事檢察訴訟監督案件辦理過程中可能出現廉政風險點,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進一步規範民事檢察辦案工作,防控辦案風險,加強民事檢察權運行內部監督制約。

防控重點


除“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等十種司法辦案共性廉政風險重點外,《規定》突出強調了民事檢察辦案廉政風險九大防控重點。


❶ 主動依職權監督的;

❷ 向當事人或案外人調查核實的;

❸ 當事人以有“新的證據”為由申請監督,終結審查或者不支持監督申請的;

❹ 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終結審查的;

❺ 對法院執行活動監督的;

❻ 撤回監督意見的;

❼ 跟進監督的;

❽ 重大疑難複雜的;

❾ 其他需要重點防控的。


防控方式


除對風險防控重點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指引》要求,採取強化廉政教育、深化檢務公開等措施外,還將:


對特定案件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

每半年一次進行案件質量評查,明確案件質量評查範圍,並形成評查報告。

民事檢察辦案人員執行本規定情況將納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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