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之前有一筆費用發票不到怎麼處理?

舉例:

(1)2019年12月份計提300萬元裝修費

借:管理費用-裝修費 3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裝修隊 300萬元

(2)若是發票在2020年5月31日彙算清繳之前到達並付款,沖銷(金額為負數)原計提憑證:

借:管理費用-裝修費 -3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裝修隊 -300萬元

(3)根據取得的發票據實入賬

借:管理費用-裝修費 3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0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若是彙算清繳之前來不了發票怎麼辦

若是彙算清繳之前仍未能夠取得發票,可進行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如果在五年內能夠取得有效憑證的,該項支出是可以追補到項目發生年度扣除的

若是彙算清繳之後收到發票了可以稅前扣除嗎?

若是彙算清繳之前仍未能夠取得發票,也沒有進行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當稅務稽查到時候,此時稅務機關需要告知企業去取得、換開合規發票,企業有60天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期限。企業在60天內取得、換開了發票,則被檢查年度無發票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扣除也就扣除了。(被檢查年度就是2020年檢查2019年度的稅前列支,那麼2019年度就是被檢查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六、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第十七條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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