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元旦企业买礼品发放职工福利,大部分人都做错了

举例:2020年元旦公司购买

可以量化的礼品,若是取得专票,可以认证抵扣,但是由于属于用于福利,属于不得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最后要结转到: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300 (10000+1300)

上诉结论:2020年元旦公司买礼品发放职工福利,应并入每个人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企业里的会计只计入福利费,没有计入工资薪金里,企业合并代扣缴纳个税。不缴纳会形成滞纳金甚至 税局会罚款的。当然如果合并到工资薪金里也达不到免征额5000元/月,那么也是可以不缴纳个税的。

企业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产品所有权和控制权均已从企业转移给了员工,应视同销售,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列举了

视同销售的情形,即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员工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管是现金还是实物,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综上所诉:比如企业的年夜会,大家吃饭,谁吃的多,谁吃的少,无法量化到个人身上,所以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可以分割的集体福利,可以量化到员工个人身上,员工是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里代扣个税,不可分割的福利不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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