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元旦企業買禮品發放職工福利,大部分人都做錯了

舉例:2020年元旦公司購買

可以量化的禮品,若是取得專票,可以認證抵扣,但是由於屬於用於福利,屬於不得抵扣的,應做進項稅額轉出。

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

貸:銀行存款 11300

轉出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3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300

最後要結轉到: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113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300 (10000+1300)

上訴結論:2020年元旦公司買禮品發放職工福利,應併入每個人當期工資薪金代扣個人所得稅。大部分企業裡的會計只計入福利費,沒有計入工資薪金裡,企業合併代扣繳納個稅。不繳納會形成滯納金甚至 稅局會罰款的。當然如果合併到工資薪金裡也達不到免徵額5000元/月,那麼也是可以不繳納個稅的。

企業外購產品用於集體福利,產品所有權和控制權均已從企業轉移給了員工,應視同銷售,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國稅函2008年828號文列舉了

視同銷售的情形,即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於交際應酬;

(3)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用於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發放給員工個人的福利,不屬於文件中規定免稅範圍的,不管是現金還是實物,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2012年4月1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所得稅相關政策中答覆,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稅。

綜上所訴:比如企業的年夜會,大家吃飯,誰吃的多,誰吃的少,無法量化到個人身上,所以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可以分割的集體福利,可以量化到員工個人身上,員工是需要合併到工資薪金裡代扣個稅,不可分割的福利不需要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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