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常見法律問題之五疫情期間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1、疫情期間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因疫情防控有關因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職工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隔離、緊急措施結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對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的員工,用人單位能否按曠工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按曠工處理。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供被隔離、交通限制的證明文件。比如,醫院的診療證明,政府發佈的限行通知等。員工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企業應當及時提醒員工請假,同時給予員工申辯和說明的機會。

法律依據: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的《市人社局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9號)

第一條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額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3、疫情期間,員工不能到崗,可以通過微信方式提出離職麼?

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對於企業來說,主要風險是證據保留問題,如果沒有及時保留證據很可能在後續的勞動仲裁或訴訟中舉證不能從而承擔不利後果,因此不建議接受這種辭職方式。建議員工將簽字確認的辭職申請快遞至企業,或者通過私人郵箱以正文形式提交辭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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