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知識要點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反間諜法對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那麼單位和個人在反間諜工作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

權利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請求予以保護

檢舉、控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

義務

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

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發現間諜行為,及時報告

如實提供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證據

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

相關法律責任有哪些?

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受脅迫,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及時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可以不予追究。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予以處分,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任務的,追究刑責。

洩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

沒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警告或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境外人員違反本法的,可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