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訴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專家諮詢意見  生態資源補償費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

【要旨】

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僅構成刑事犯罪,也對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檢察機關可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生態資源受損狀況和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藉助專家意見,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公益損害賠償請求。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6月間,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穿山甲及製品11只。經檢察機關委託,華南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物種生存委員會穿山甲專家組成員吳詩寶教授對本案生態環境損害出具了專家意見確認:穿山甲非法貿易行為不僅會影響該物種的保護,還破壞了生態環境,應當向資源破壞者收取資源破壞補償費,用於資源恢復和補償。

【調查和訴訟】

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18年8月,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公益訴訟部分立案審查,在《法制日報》發佈訴前公告,期滿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擬就本案起訴。

經調查核實,21名行為人從事非法買賣穿山甲及製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為,對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訴訟條件。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向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針對本案提起了江蘇省首例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連帶承擔非法收購、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態資源受損費用合計88萬元。21名被告人對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均真誠悔罪,自願繳納資源補償費,支付88萬資源補償費及1萬元專家諮詢費至金壇區財政非稅賬戶。

【典型意義】

本案中21名被告儘管不是直接獵殺者,但其違法行為對於造成生態資源損害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符合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可要求其承擔公益侵害責任。本案公益訴訟的提起,加大了對非法買賣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具有積極意義。在對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狀況和賠償數額難以確定時,可參考相關領域專家意見。同時,應做好專家資質和意見合理性審查工作,提升專家意見的認可度和採納率。本案21名被告人在庭審後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自願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主動繳納了全額賠償款,納入區財政非稅專戶管理,專門用於生態環境修復。

(檢察機關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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