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在補償款的分配上有什麼區別?

【萬典律師】

拆遷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在補償款的分配上有什麼區別?

主要在補償款的分配上。

因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所有,所以徵地補償款中有土地補償費是補償給集體,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則是賠給其實際所有者。而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一般就是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拆遷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在補償款的分配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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