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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自由職業者

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支持我市穩定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等自由職業者改善家庭居住條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50 號)、《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皖政辦秘〔2017〕213號)和《蚌埠市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蚌房金【2018】36號),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自由職業者貸款”),是指在我市(含所轄三縣)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有穩定就業、穩定收入的進城務工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等自由職業者,在我市市區及所轄三縣縣城購買自住商品住房時,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貸款條件 申請“自由職業者貸款”,應符合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屬蚌埠市戶籍,是所購住房的產權人;

2、申請人在我市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且申請貸款時賬戶狀態正常,無欠繳情形;

3、申請人在我市按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保險)1年(含)以上,且申請貸款前無欠繳情形;

4、申請人所購住房在其工作地;

5、申請人及其配偶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含異地),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商品住房;

6、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個人信用報告顯示,申請人及其配偶無貸款及信用卡連續3期或累計6期以上的違約還款記錄;

7、申請人在我市具有穩定就業、穩定收入及償還貸款本息能力,本人及配偶沒有尚未還清的影響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總負債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自由職業者的收入審核原則上以社保繳費基數為準);

8、實行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認可的擔保方式。

第四條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一)貸款額度。

自由職業者夫妻雙方均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20萬元;僅一方(或單身)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申請人在我市由單位集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配偶在我市屬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按照我市單職工最高額度加10萬元核定,目前最高30萬元。

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核定,原則上按照不高於申請人或其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之和的10倍,且不高於我市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可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二)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的申請,結合貸款額度、償還貸款能力、借款人的年齡和二手住房的竣工時間確定,並符合下列期限限制條件: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30年;

2、購買二手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20年,且貸款年限加房屋竣工年限不超過30年;

3、貸款到期日男性不超過65週歲,女性不超過60週歲,且不超過上述規定的最長貸款年限;

4、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期限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致。

(三)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同期人民銀行公佈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

第五條申請材料

1、《蚌埠市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審批表》(辦理窗口現場打印);

2、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3、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備案的購房合同及購房款支付憑證;

4、最近1年的我市城市居民社保繳費憑證;

5、申請人從業單位或工作地相關部門出具的從業證明, 近6個月銀行存款記錄(流水),個體工商戶另提供《營業執照》;

6、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查詢打印);

7、《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諾書》(附件,現場填寫),並提供在我市工作居住的父母或子女及其他近親屬工作單位、聯繫方式和身份信息;

8、管理中心或受託貸款銀行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貸款流程

申請人按本規定第五條提供所需材料,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經辦網點(以下簡稱中心網點)進行申請,參照我市繳存職工貸款流程處理。

第七條其他

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間應繼續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按期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連續3個月(含)或累計達6個月未按月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委託的貸款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公積金貸款或按同期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計收利息,並將違約信息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或媒體曝光。

第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蚌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蚌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7日

附:自由職業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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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由職業者繳存

住房公積金的補充規定

自由職業繳存者、機關各科室、三縣管理部: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皖政辦秘(2017)213號)文件精神,為積極穩妥推進具有穩定收入的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業務,現對我市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業務補充規定如下:

ー、開戶條件

(一)以個人身份在我市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年(含)以上;

(二)本人需提交在我市具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證明材料。

二、繳存基數

開戶時繳存基數由繳存人提出申請,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原則上參照社保繳費基數,不得高於我市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7月可調整一次。

(一)自由職業者申報繳存基數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按申報基數審定;

(二)自由職業者申報繳存基數在5000元(含)以上的,需提供收入銀行流水或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三、繳存管理

(一)自由職業者未正常辦理公積金封存手續而停繳的,公積金中心可在停繳3個月後封存其賬戶,日後不再給予啟封,不得再次申請自由職業者繳存開戶。

(二)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公積金貸款還款期間不得停繳住房公積金。

特此通知

蚌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1日

校檢:袁玉柱

監製:成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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